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判 决 书
(2020)豫1082执2222号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视察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74121079F。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执行人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视察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3956980。
法定代表人:李殿卿。
被执行人蔡占峰,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王喜德,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岳晓锋,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胡玉梅,女,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岳君花,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范秋生,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李太山,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河南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蔡占峰、王喜德、岳晓锋、胡玉梅、岳君花、***、范秋生、李太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82执2025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行为履行无需冻结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9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
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桂红亮
审判员 :王明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胡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