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执2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8月27日生。住长葛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生。住长葛市。
申请执行人岳君花,女,汉族,1981年12月15日生。住长葛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3月18日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视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殿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视察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涛。
本院在办理***、***、岳君花、***执行长葛市八七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08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岳君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已被查封,告知当事人表示轮候查封。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08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岳君花、***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张建岭
审判员  桂红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