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2民初4090号
原告:长葛市宝鼎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0825637128293,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南韩庄村。
法定代表人:贾根箱。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08219743956980,住所地长葛市市区视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长葛市宝鼎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宝鼎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6元,由原告长葛市宝鼎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