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元和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与***和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3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沃尔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振江,经理。
被执行人:***和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元吉林和元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天威路与中科大街交汇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中洋,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经审查,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193执10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鹤
审判员 李 爽
审判员 王庆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宇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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