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3民初3142号
原告:于建国,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新吾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667224221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商务外环交叉口中国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70057639F。
负责人:白锋,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国与被告***、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建国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建国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2534元,由原告于建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孙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