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3民初1236号
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667224221U,住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联系
委托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17521254XC,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联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巩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