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23民初1254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福利,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
被告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住宁陵县城北关路东。
被告国家电网宁陵供电公司,住宁陵县城人民路与***交叉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申福利、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宁陵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