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号04061号
原告刁发华,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京港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建议,曾用命孙剑义,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东建,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厚宾,男,汉族,1952年3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建议、***、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追加被告为由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议、***、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