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

***与孙建议、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刁发华与孙建议、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3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虞民初字第987号
原告刁发华,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议(***),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练书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主任。
被告*东建,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厚宾,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发华诉被告孙建议、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洪献升
审判员苗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