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运输局、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2064号
原告: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0726046B。
法定代表人:阮明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守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光,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3005271272M。
法定代表人:刘京威,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莹丽,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机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东方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3079416374K。
负责人:王波,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华,该委员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运输局、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18元,减半收取9109元,由原告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剩余9109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郑宏辉
人民陪审员  董连杰
人民陪审员  徐国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