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3403号
起诉人: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0726046B。
法定代表人:阮明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7月22日,本院收到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鼎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起诉人鼎天公司诉称,2012年12月4日,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其将在安阳市有体育馆工程建设项目为由,收取起诉人300万元工程保证金,但被起诉人至今未与起诉人签订任何《建设工程合同》,也未将任何工程交付起诉人施工,且起诉人所交保证金也未予返还。由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且已经注销,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者即被起诉人承担。起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虽未实际履行,但也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工程不在我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故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我院已口头告知鼎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建议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坚持在我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心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丽芹
书 记 员 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