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1510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做出的(2022)豫0102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2)豫0102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沈祥侠、被告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补正为“第三人沈祥侠、第三人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022)豫0102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中原告诉讼请求“……二、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诉讼请求的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补正为“……二、依法判令被告二及第三人对诉讼请求的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