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中象不锈钢有限公司、郑州市林业局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1510号
原告:河南中象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59号智慧城三楼科技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红亮,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德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密路50号。
负责人:司同义,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润,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20号锦绣华庭A座13层5号。
法定代表人:房国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阮明月,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沈祥侠,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中象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林业局、郑州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沈祥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