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再24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阮明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亚,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曾用名:李建华),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改玲,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豫01民申39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李飞亚,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改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审据以判决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没有经过质证,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三)原审认定被申请人曾于2018年10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书面函件催要未支付的劳务费960,000元,并于2018年10月19日邮寄送达不符合客观事实。申请人从未收到过该函件,也未收到过原审中出现的邮件。(四)原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故依法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关于劳务费的具体数额,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佐证,申请人所提出的已经支付的72万,其中的6万2850属工地用款。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涉案工程,该鉴定意见书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李树俊签字确认,鉴定书的漏项部分亦有司法鉴定单位的回函确认,被申请人不同意重新鉴定。关于催要函是否收到的问题,有工程劳务造价鉴定意见书、催款函及快递查询单佐证。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2018年10月15日催要函问题,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称未收到该函。***在原审时提交的催要函及在再审时提交的催要函的邮件查询复印件不能证明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收到该函。关于劳务费问题,原审认定劳务费按鉴定意见为1,305,049.33元,税金43,851.84元。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认为鉴定结果过高,***认为有漏项,其在起诉时计算的欠付款项也是按劳务费162万元计算的。关于已付款项问题,申请人主张已付731,400元,被申请人在一审开庭时认可收到345,049元,在本案复查时认可收到662,955元,其余6万余元系工地采购材料所用款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另,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支付***200,000元。综上,本案中,关于应付劳务费数额、已支付劳务费款项以及据以认定欠款的催要函,双方当事人均有争议,原审也均未查明,故本案原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刘向科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