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1某某申请执行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阮明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豫0103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24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