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屹杰建设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辖终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25日 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区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22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审被告:绍兴市百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赵墅村中兴大道东侧9幢2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 民法院(2020)浙0683民初59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 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是衢州常山人,上诉人是**人, 第二被告是越城区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发生在越城区,根 本没发生在嵊州市,并且与第二被告没任何关系。请求撤销 一审裁定,将本案移到**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不动产 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 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 2 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