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辖终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25日
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区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22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审被告:绍兴市百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赵墅村中兴大道东侧9幢2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
民法院(2020)浙0683民初59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
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是衢州常山人,上诉人是**人,
第二被告是越城区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发生在越城区,根
本没发生在嵊州市,并且与第二被告没任何关系。请求撤销
一审裁定,将本案移到**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不动产
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
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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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