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屹杰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绍兴市百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681行审76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二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MB16866149。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绍兴市百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斗门镇赵墅村中兴大道东侧9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85563796B(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暨市农林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罚书字[2018]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暨市农林局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林)罚书字[2018]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2018年6月1日,经岭北镇人民政府公开招标,被执行人中标承建“诸暨市岭北镇岭北周村等村土地开发项目(2018)-岭顶村”工程项目。8月2日,被执行人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清表开垦、围筑耕地平台、修筑挡土墙和排水沟,造成部分林地、**毁坏。经鉴定,被执行人因采石、筑坎围护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1087公顷,擅自开垦林地1.5360公顷(其中无林地0.9905公顷,有林地0.5455公顷),毁坏**1112株,计立木材积25.25立方米,价值3762元,所属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暨市农林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按擅自开垦林地予以处罚。对被执行人擅自开垦有林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擅自开垦无林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同时,**暨市农林局认为被执行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予以处罚。对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的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擅自开垦有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对被执行人擅自开垦无林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擅自开垦有林地和无林地的行为,责令赔偿损失,并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补种毁坏**1112株3倍的树木,计3336株,并恢复林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3、处毁坏**价值3762元3倍的罚款,计11286元;4、处以擅自开垦无林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297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087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恢复林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0870元。申请执行人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恢复1087平方米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完成补种毁坏**1112株3倍的树木,计3336株的处罚内容予以强制执行。 另查明,**暨市农林局的林业相关职责已被整合,由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行使。 经审查,本院认为,**暨市农林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绍兴市百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对于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林)罚书字[2018]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恢复1087平方米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完成补种毁坏**1112株3倍的树木,计3336株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具体由诸暨市岭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