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3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邗江区。
被执行人: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20595161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1002诉前调确1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0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销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