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财保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西路**金都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住所地在扬州市**西路**金都汇大厦**div> 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工。 被申请人: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产业园大众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苏100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银行账号:10×××0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0×××60)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5319591.93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银行账号:10×××0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0×××60)银行存款5319591.9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