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6141号
原告:巴中源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泉寺街64号(国资局内)。
法定代表人:邹红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众,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7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4日,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巴中源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现原告巴中源丰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源丰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巴中源丰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谢 小 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宋秘杪书记员胡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