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1150号
原告: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48745N,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堰***1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省洁升环卫设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PXHFXQ,住所地甘肃省张液市甘州区张液经开区生态科技产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洁升环卫设施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