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恒源热力有限公司

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恒源热力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终5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60302853D,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邢敦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峰、王艳翠,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山恒源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676839252L,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工人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云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冰、张子冠,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山恒源热力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19)鲁0832民初6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0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497元,减半收取37748.5元,由上诉人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阿梅
审判员  王衍琴
审判员  张 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翟梦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