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北方天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株洲市完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廊坊市北方天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民初1099号
原告:株洲市完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张丹,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廊坊市北方天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魏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完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北方天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完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北方天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完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完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北方天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株洲市完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 怀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黄晋莉
书 记 员 马 晶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