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民终19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26日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原审被告:广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9号东景花园3号楼2**3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9510738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审第三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沙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
法定代表人:许克方,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三,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审第三人:***,男,199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和原审第三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王公司)、**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桂1225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桂1225民初2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邵 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