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49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沙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106民初12681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34358.65元,并承担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172886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处置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12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