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某某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2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日生,壮族,住广西天峨县。?? 被执行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沙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 法定代表人:许克方,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2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26903元及利息(以326903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9日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3.85%年利率计付);案件受理**3807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670元,由被告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28元,原告***负担84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至今仍未履行。经“四查”、“两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决定并将被执行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未履行的债务332531.00元及利息(以326903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9日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3.85%年利率计付),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