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52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沙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据(2022)辽0106财保52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仅查封被申请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阜新银行沈阳自贸区支行开立的12003000015107账户,申请对其他账户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阜新银行沈阳自贸区支行开立的12003000015107账户存款2134358.65元,其他账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