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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鼎上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786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中伦文德(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中伦文德(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鼎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盛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思洋,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第三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沙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全,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颐,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鼎上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12元,减半收取30,95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