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5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沙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琼027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7月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的工程款68275元及逾期利息给***。逾期利息以68275元为基数,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超过部分的逾期利息不予支持;二、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2024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因该车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5303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