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平度市伟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道办事处代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度市伟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8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度市伟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81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