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财保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攀枝***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竹雅巷11号5栋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608144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新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MA68T9JA0G。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攀枝***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川0402财保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1001××××3478的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会东支行账户在限额850000元内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5月13日,申请人攀枝***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攀枝***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1001××××3478的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会东支行账户在限额850000元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