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瑞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某某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会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财保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攀枝***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竹雅巷11号5栋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608144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新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MA68T9JA0G。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攀枝***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川0402财保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1001××××3478的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会东支行账户在限额850000元内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5月13日,申请人攀枝***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攀枝***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1001××××3478的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会东支行账户在限额850000元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