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贵塑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金贵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4288号 原告:山西金贵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探星,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金贵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213.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金贵塑料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213.2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