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粤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粤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芝执字第12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5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申福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烟台粤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与被执行人**星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女,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烟台粤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4)芝商初字第9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以(2015)芝执字第127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抵押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新城南街7号、烟莱房莱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建筑面积为292.24平方米(注:抵押数字为292.24平方米,实为292.27平方米)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一切附属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抵押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新城南街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烟莱房莱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92.2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烟莱国用(99)字第2333号项下土地使用面积:363.1平方米]的房地产及一切附属设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