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334号
原告:烟台粤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楚凤4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4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乐,烟台莱山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烟台粤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烟台粤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粤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粤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烟台粤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