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与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再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正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797号1546室。
法定代表人:丁妍,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紫微,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405室。
负责人:王海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雨,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2-366号30层3001-10房。
法定代表人:陈如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雨,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正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泽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珠江上海分公司)及被申请人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沪02民终11214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1)沪民申151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正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再审申请人珠江上海分公司及被申请人珠江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泽公司申请再审称:1、珠江上海分公司交付的精装修工程虽然通过了验收,但根据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工程存在不符合验收规范的情况,珠江上海分公司应就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2、施工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中,对珠江上海分公司承担工程质量责任范围作了明确。珠江上海分公司从总包单位接手并经检验合格后,就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3、珠江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报修责任说明是其单方意思表示,没有获得正泽公司同意,也不能推翻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问题的鉴定结论。4、正泽公司对25名小业主的赔付,都是因珠江上海分公司交付的精装修房屋质量不合格产生,正泽公司的损失与珠江上海分公司装修瑕疵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由珠江上海分公司予以赔付。5、正泽公司一审中经法院同意撤回了第二项诉请,但一、二审判决中均未予明确,侵害了正泽公司后续诉权的行使。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正泽公司一审第一项诉请,即判令珠江上海分公司和珠江公司共同向正泽公司赔偿人民币14,776,526.61元及利息损失。
珠江上海分公司辩称:不同意正泽公司的再审主张。1、其已按约履行完毕合同中约定的两项义务,即按质按量完成施工和在质保期内免费保修义务,正泽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合同依据。2、工程移交清单说明了三个问题,即责任的划分、权利人是正泽公司及工程移交仅是表面验收,因此珠江上海分公司的工程移交并不能免除红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正泽公司应当承担的土建质量责任。3、25名小业主诉请的质量问题绝大部分都与渗水有关,不管是雨水、外部渗水和空气湿度都与珠江上海分公司的施工无关。4、小业主保修责任说明,进一步明确了造成25名小业主损失的原因排除在珠江上海分公司的施工范围。5、对于土建和装修的交叉问题,正泽公司认为按照工程移交单所有责任都应当由珠江上海分公司承担,不能成立。6、一审中正泽公司就所谓质量问题的成因申请了司法鉴定,说明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珠江上海分公司的施工与质量问题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珠江上海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已按约履行完毕合同中的义务,正泽公司所谓的损失与珠江上海分公司的施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正泽公司要求珠江上海分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正泽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正泽公司辩称:不同意珠江上海分公司的再审主张,理由等于正泽公司的再审主张。
珠江公司称:与珠江上海分公司的意见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必须恪守。本案中,正泽公司以精装修施工合同为请求权基础,要求珠江上海分公司、珠江公司对25名小业主的房屋质量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本案精装修合同涉及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精装修施工单位三方,一、二审法院未将三方共同列为当事人,未查明各方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及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等基本事实情形下,酌情判决珠江上海分公司、珠江公司赔偿正泽公司人民币300万元,依据不足。另,正泽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了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一、二审法院未予以回应和处理,程序亦有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沪02民终11214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145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怡红
审判员  王 毅
审判员  顾文怡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昱珍
书记员  夏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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