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1570号 原告:***,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2-366号30层3001-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2965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6元,由原告***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272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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