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67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2-366号30层3001-10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纹褀,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2001房之自编2018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珠江公司上诉请求:珠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标的额暂计为6641235.95元。1.一审判决第一项,少计算工程款本金6244921.64元,违约金计算本金及起算时间错误,请求改判:判令明和公司向珠江公司支付工程款18932453.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①以12335869.88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计至2019年10月31日止,利息为979639.40元,其中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②以15634161.73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至2020年3月8日止,利息为232123.8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③以18932453.5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1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为2227008.74元。)2.一审判决鉴定费101200***和公司承担存在错误,少计算鉴定费396314.31元,请求改判鉴定费497514.31***和公司承担。3.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明和公司承担。二审庭询中,珠江公司申请撤回第二项上诉请求,不服一审判决标的额变更为6244921.64元,工程款本金6244921.64元以及相关违约金计算时点。事实和理由:一、由于工程造价鉴定终稿未经对数,鉴定终稿中有少计算工程款的情况,导致计算珠江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对应造价存在错误,少计算工程款本金6244921.64元。一审中,珠江公司在对鉴定终稿的质证意见、代理词中均有提出少计算工程款的各项依据,一审判决对人工费、甲指乙供***、其它争议的签证金额等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中,法院按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59720915.35元结算工程款,一审判决第40页记录的珠江公司对鉴定报告存在异议的数据并不是珠江公司的最终数据,具体应以珠江公司在庭审后2022年12月22日提交的对鉴定终稿的质证意见、代理词中主张的数据为准。珠江公司认为结算工程款应为65965836.99元,鉴定终稿少计算工程款6244921.64元,包括:1.鉴定终稿未计算人工费上涨10%,导致少计算1162221.85元,一审判决第43页认定不能证明双方就人工费上调10%达成一致,没有合同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除了一审法院分析的《刷新后的合同暂定总价说明表》、《电子邮件截图》外,还有书面证据证明事实上双方已对人工费上涨10%达成一致的意见:珠江公司证据1第25-26页专用条款第10.1条工程变更单价(1):“合同内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合同价款。”原合同的人工单价为130元,按合同约定变更的人工费是按原合同单价计算,如果双方不是整个工程按143元计算人工费,又何来有部分变更双方确认按143元/工日计算?珠江公司证据16中第3本已返回的变更中,双方对无争议的变更,亦全部是按143元/工日计算人工费,如31-35页的《工程变更申请单》(F2-4申请单-装修-002),在明和公司**处有明和公司工作人员***、**(项目总负责人)签名,说明是明和公司代表,在34页***、**签名确认:“说明:本次人工费上调10%按刷新后的合同暂定总价说明表”、35页***签名“本变更审核单中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上浮10%后的调整单价。本交变更只确认单价”。明和公司工作人员承认存在珠江公司证据9第101页2016年7月25日提出的《刷新后的合同暂定总价说明表》。珠江公司证据16中第5本第4-5页,有明和公司审核人员***签名确认“人工费调增10%,按143元/工日计算”。2.合同内部分(装修工程量差异、缺漏项问题、价格问题),鉴定公司鉴定5247879.02元,珠江公司认为金额9125792.67元,少计算工程款3877913.65元。差异主要是鉴定公司对部分工程量在数量上计算存在错误、部分工程缺漏项少计算,一房一卫、两房三卫、三房三卫、首层大堂、甲指乙供材料***等33项存在问题,例如包括但不限于:(1)首层大堂,造型服务台(首层大堂)鉴定公司审核金额25750元,珠江公司认为金额60978.7元,差异金额35228.7元。(2)甲指乙供材料***鉴定公司未记取,争议金额为134042.56元,一审判决适用合同第13.2.1认定不用支付该费用存在错误。(3)西塔北区(7-16F)楼层疏散楼梯,鉴定公司未记取,应为55847.31元。(4)鉴定公司认为2045918.48元,珠江公司认为3618328.17元。包括:一房户型鉴定公司将自带蓄电池灯具按普通灯具计算,弱电插座均未计算,插座价格问题,户内总线及线槽均未计算,管线工程量少算。3.机电争议部分,鉴定公司审核金额:1164524.12元,珠江公司认为金额:1377697.13,差异金额:213173.01元。4.未返回签证及变更汇总-争议金额,鉴定公司审核金额:2725660.95元,珠江公司认为金额:3496409.19元,差异金额:770748.24元。包括但不限于存在以下问题:(1)庭审后鉴定公司修改了其中一项变更的金额,对序号二十六装修083的费用由原来的37823.38**改为52641.40元,汇总没有修改导致少计算14818.02元。(2)有一部分鉴定公司鉴定结果部分比明和公司已**认可的金额还少,少计算工程款46868.31元。5.未返回签证及变更汇总-除去争议金额,鉴定公司审核金额:874665.35元,珠江公司认为金额:1095530.24元,差异金额:220864.89元,有部分工程变更鉴定公司计算工程量等存在错误,具体详见珠江公司庭审后在2022年12月22日提交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终稿)的质证意见》。二、一审判决认定保修期满适用5年防水保修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珠江公司施工的工程为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明和公司亦自认保修期为2年,只是双方对保修期起始时间有争议,一审判决对拖欠工程款本金、保修期时间认定错误导致拖欠工程款违约金计算存在错误。1.本工程为装修工程,保修2年。明和公司在其提交的相关书面文件均提出保修期为2年,只是双方对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有争议,保修期只有一个,即至2020年2月7日,一审法院自行认定适用防水保修期为5年存在错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有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为5年,这两项是适用土建的工程,而珠江公司施工的是装修工程,应适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2.《移交单》有明和公司**确认,明确移交部分为装修工程,应适用2年的保修期。3.参考双方就珠江新城项目另行签订的同类合同,约定装修工程适用2年保修期满后支付质保金。4.2年保修期在2020年2月7日届满,保修金应从2020年3月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专用条款第12.3约定:余额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之日起,甲方扣除乙方应承担费用后30个日历日内向乙方无息支付。5.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须支付至90%的工程款,一审判决没有按双方的合同约定计算该项逾期付款违约金存在错误,该部分工程款应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2.3条、第16.1.2条约定,工程在2018年2月8日获得《竣工验收报告》,明和公司应在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至工程款90%,即便按鉴定终稿59720915.35元结算工程款,明和公司也存在逾期支付进度款6715440.41元(59720915.35元×90%-47033383.41元)。如按珠江公司计算的结算金额计算,则逾期支付进度款为12335869.88元(65965836.99元×90%-47033383.41元)。该部分工程款应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三、因鉴定公司未按照确定的鉴定方案进行鉴定违反鉴定程序,不应当采纳鉴定公司的鉴定报告终稿。第一,工程鉴定终稿未经对数,违反了鉴定方案以及鉴定的规范。第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未对有争议的项目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提供给法院进行参考,违反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四、本案在2020年12月8日已经提交给一审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2021年1月8日立案。 被上诉人明和公司辩称:一、珠江公司一直存在重复计算重复主张。(一)珠江公司一边主张因停工所以工程造价需上调了10%的人工费,一边又单独主张了停工损失补偿,明显存在重复主张。(二)明和公司从未确认并同意过人工费上调10%。1.珠江公司提交的证据209页《外部工作联系单》中,明和公司从未确认并同意补偿停工费用给珠江公司。2.《签证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变更申请单》不能反映明和公司同意工程人功费上调10%;《审核报告》没有原件,不能确认真实性、合法性。二、一审鉴定结论并不存在珠江公司主张的工程量差、缺漏、价格问题。1.对于珠江公司超举证期限的内容,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鉴材,更不能纳入认定。2.首层大堂,造型服务台(首层大堂)不存在遗漏计算。3.甲指乙供材料***项目,因变更了合同品牌,价格也由珠江公司自行报送明和公司审核得出,为此,鉴定公司并未计算错误。4.西塔北区(7-16F)楼层疏散楼梯不存在少计算,反而是多计算给了珠江公司。5.原一审鉴定报告初稿作出后,珠江公司已就二审所提及的遗漏项目均提出了异议,鉴定机构经复核后出具了《关于“完成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已完成工程量”鉴定报告(初稿)质证意见的回复函》,认定不存在珠江公司所提出其他漏项可能。为此,鉴定终稿认定不存在任何珠江公司主张的遗漏或错误项目。三、因案件未达到结算条件,且明和公司不存在拖延结算行为,故明和公司无需承担相应利息、违约金。1.2021年1月8日,珠江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仍不符合要求,是珠江公司原因导致一直未能结算。2.截至目前,珠江公司装修施工工程仍存在诸多工程不合格、质量缺陷、安全隐患等问题,根本未达到合同结算条件。3.明和公司不存在逾期拖延结算行为。在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况下,珠江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及拖延核对工程价款违约金也失去前提基础,应予以驳回。4.珠江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与鉴定结论相差巨大,故其主张的21657298.85元工程款不应被支持。珠江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存在虚假,双方无法如期完成结算及工程款无法支付的责任在于珠江公司,因此不应支持珠江公司的违约金请求。四、为双方止损,明和公司未上诉,但仍认为一审认定工程款结算结论存在多计算的情况,以及应当开展鉴定未开展的问题。(一)关于造价鉴定。1.工程造价鉴定中,对于珠江公司在《民事起诉状》自认的数据及事实应当在鉴定报告中直接确认,但鉴定机构未予确认存在错误,应当纠正。2.工程造价鉴定中,将没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变更签证单》2725660.95元列为争议项是错误的,应当不再进行认定。对此,鉴定机构适用的鉴定标准存在前后冲突。3.对于珠江公司未申报的工程量费用1164524.12元,不应列为争议事项,而是直接不予计算在工程造价内。4.对于珠江公司超举证期限的内容,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鉴材,更不能纳入认定。(二)关于停工损失鉴定机构明确存在失误及错误,应当纠正。(三)必须开展工程质量鉴定、因维修返工费用、以及工期逾期的鉴定。五、珠江公司违约事实明确,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珠江公司存在严重工期逾期违约行为。2.珠江公司存在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施工材料的违约行为,其应向明和公司支付违约金。3.珠江公司应承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缺陷、安全隐患的违约金及返工损失。4.珠江公司存在多种违约事实,明和公司反诉请求依据充分合理,应至少予以支持按合同总造价10%计算的违约金6171905.2元。 珠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明和公司向珠江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657298.85元。2.明和公司向珠江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1657298.85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计算方法:以10889967.5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止,其中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222764.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657298.9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明和公司向珠江公司补偿停工导致珠江公司的损失1268821.8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明和公司向珠江公司支付拖延核对工程价款的违约金2345323.99元(每日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61719052.38元的1%计算,从2020年2月1日起计至2020年3月9日止)。5.明和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 明和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珠江公司向明和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按照暂定合同总造价61719052.38元的10%计算);二、珠江公司向明和公司支付因其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施工材料的违约金(按照暂定合同总造价61719052.38元的10%计算);三、珠江公司向明和公司支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缺陷、安全隐患部分的违约金并赔偿聘请返工所导致的损失(违约金以司法鉴定确认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所对应的工程合同价的20%计算;返工损失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四、珠江公司承担案件所有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珠江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14年10月31日,明和公司(甲方)与珠江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F2-4项目西塔服务公寓北区标准层及公共空间工程,工程地点广州珠江新城。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范围为F2-4项目西塔服务公寓北区标准层(8-16层,合共9层)客房、走廊及电梯厅、首层大堂及负二层电梯大堂、标准层电梯厅。包括对招标图纸的深化设计(含水电系统深化设计、天花综合图设计)、电梯间装修,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面铺设、天花吊顶、砌墙、墙柱装饰、隔断及门制作安装、空调风口制作安装、给排水安装、***具安装、电气照明供货及安装、电梯门套制作安装、总包施工现场配合费以及甲方指定租户的协调管理及收口、履行保修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三、合同工期。暂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9月20日,暂定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合同总工期468日历天。四、质量标准。采用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质量为合格等级。五、合同价款。合同暂定总价金额为61719052.38元。双方在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约定:2.1.2承包方式为可调总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甲方责任。3.2因甲方原因致使工程内容变更或返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的,工期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予以顺延。3.3甲方应按时组织并参加各项验收工作。3.4按时审核及办理竣工结算。4.乙方责任。4.2因乙方原因致使停工、返工、材料设备损失或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加等,乙方应自行承担增加或返工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备案处理,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追偿。4.3竣工验收移交甲方前,乙方自行负责保管设备、器材及所有材料。并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清洁,该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4.9施工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本项目其它专业施工单位完成涉及本工程的交叉作业或施工合作。4.10负责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所需许可证、审批、质量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费用等。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的工程审批手续。4.13乙方对图纸进行深化设计时,必须与现场尺寸相符,若出现乙方材料尺寸与现场尺寸不符而不能安装时,乙方自行处理,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追偿。4.16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9.合同总价。9.1.1工程合同暂定总价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9.1.3乙方已充分了解该工程情况,与之相关的施工困难及施工方案应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工程造价内。乙方承诺接受现状,包括水、电、施工运输、施工场地等现场设施条件,已完成的前道工序工程的质量,并承诺不会因此索赔工期和费用。合同总包价款及固定单价包括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a)乙方填报的报价清单的工程量与有关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b)乙方填报的报价清单中的错、漏项;c)施工图纸可能未注明的细部做法、深化设计图纸局部修正(原设计图及标准改动除外)和调整、深化设计不足导致的工程价款变化;d)乙方投标报价书中的计算和价格错误;e)物价、工料价格上涨或降低;f)政策调整导致政策性规定费用的上涨或降低。11.工程变更。11.1本合同内“工程变更”指合同图纸所包括及工料规范所说明的本工程在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深化设计不属于“工程变更”)、质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加、减或更换,本工程用物料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或送至工地的工作或物料的迁离工地(不符合工料规范的工作或物料除外)。11.4本工程的工程量按甲方最终确认的经甲方批准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甲方确认的签证计算作为本合同的竣工结算依据。11.5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方和监理单位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2.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12.3所有工程款项都必须由乙方提出申请并报送进度报表,经甲方审核后支付。否则,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办理款项申请而导致款项无法按本合同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13.材料设备的需求与供应。13.1甲方有权决定选用任何一种工程材料或变更选用材料性质,并可根据工程需要增、减工程内容,但以不妨碍乙方正常施工计划为前提,必要时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保留增减供应或限定的材料品种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合同项下的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内的价格也不作任何改变。13.2乙供材料。13.2.1本工程除双方约定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它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采购并供应至施工现场,乙方须自行妥善保管。13.2.2乙供材料在合同工期内如因某品牌材料或设备缺货,乙方可选用同等或以上档次的其他品牌,但需经甲方和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材料价格不予调整。14.现场签证的约定。14.9签证的签名(**)顺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甲方**。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14.10甲乙双方明确所有经济签证均需经本合同约定的审批顺序审批认可后方有效,以上手续缺任何一项的签证文件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15.保修。15.2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因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引起的损坏,属非乙方原因的损坏,乙方以成本价收费。因乙方工程质量原因损坏的,由乙方免费进行维修。如乙方不按时到场维修,甲方有权委托他人维修,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15.3本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若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履行不充分时,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保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费用和损失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且甲方不需提供任何证据,也不需乙方确认。双方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约定:1.工程范围。本次工程范围以经甲方审核确认的深化设计图纸、资料和说明为准,包括F2-4西塔北区服务公寓北区标准层及公共空间区域的室内精装修工程,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面铺设工程、天花吊顶工程、墙柱装饰工程、隔断及门工程、***具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及装修施工各分项工程的协调管理及收口,履行保修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1.2以上工作内容应包括乙方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除甲供料外)、包损耗、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等全包干内容。2.承包方式。2.1本工程承包方式:本合同为可调总价合同,执行以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承包方式。2.2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除甲供材料外)、材料损耗费、机械费、材料及设备运输及场内二次运输费、税金等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必要的费用。综合包干单价不因人力、物料、利率、汇率、政府调价文件及其他可预料或不可预料因素的变动而调整。费用应包含但不限于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证明文件、证书,取得政府部门对整体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证书,并将相关证明资料和证书提供给甲方的费用。3.甲方责任。3.1甲方提供施工用供水点、电源接驳点,位置详见施工前现场书面交接资料,接驳费用及水电费乙方自行负责支付。3.3甲方应组建负责本工程的项目工程部,并委派***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设立工程管理机构或委托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审查图纸、施工技术与经济方案,协调或组织图纸会审、工程变更、工程验收等事宜,协助或安排乙方处理项目中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的资源分配,配合乙方处理工程中的突发事件。4.乙方责任。乙方应组建负责本工程的项目工程部,并委派**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5.工程监理。5.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已委托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本工程的监理,工程监理权限为履行现场工程监理及见证等需要履行的义务,监理单位现场代表为**,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工程管理文件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但该确认除非本合同有约定外,***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才生效。监理单位发给乙方的工程管理文件,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甲方不予确认。6.工期与进度。6.1工程工期468个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为2014年9月20日。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接收工地及展开工程。6.2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3日内将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主要机械设备、现场施工人员情况报甲方备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6.5各项工程工期节点(详见附件《工程节点表》(无);6.6甲方和监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和监理机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和监理机构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和监理机构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和监理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施工用供水点、电源接驳点、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事件时,乙方应在2小时内办理工期相***手续报甲方批准。否则工期不予顺延。7.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7.1质量验收标准:按甲方发出的“技术说明书”及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以及相关其他专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等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范、标准:《建设工程质量通病质量措施》《建设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等。7.5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八份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乙方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至总承包单位组织内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在确认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由监理单位(注:如无监理,则为甲方)安排通知政府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监理单位及参与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之日为本工程的竣工之日。若工程因乙方原因未能通过政府部门的竣工验收,则乙方应无偿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7.6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七天内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之日为本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完工计取违约金的标准处理,并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8.工程资料。8.1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11天内,乙方必须按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编制整理全套竣工资料一式八份,提交监理单位及甲方。竣工图纸及竣工备案资料装订、移交费用由乙方承担;竣工资料、档案全部乙方负责统筹归档管理工作。10.计价和计量。10.2材料供应价之调整。甲供规格版石材价格指甲供石材供应商供到施工现场之价格(本工程指首层大堂石材,甲方有权变更任何区域的材料供贷方式,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且对此无异议),乙方须自行加上卸货、材料现场铺装一切损耗、以及需要考虑铺装时一切辅助材料、设备、附件及配件、临时措施、施工管理费、保险、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甲供材料的综合安装费已经综合考虑了甲供石材规格板的施工铺装损耗。10.3甲方可选择自行供应清单中列明为“甲供”的主材给乙方使用。甲供材数量相等于理论使用量(理论使用量=按竣工图纸计算量+13.3.9条约定的损耗量)。(超出部分乙方负责)如乙方使用甲供材数量超过理论使用量,甲方对于该超过部分在结算时按甲方供应材料单价计算货值并由乙方结算款中扣回。若超出部分大于理论使用量10%(含10%)时,甲方除按上述办法由乙方结算款中扣回超用甲供材货值外,按该超出10%以上部分材料价格的3%向乙方收取超用材料违约金,并由乙方结算款中扣除。11.工程变更。11.1施工过程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进行工程变更的,可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按照甲方和监理单位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11.2凡涉及合同价款增加的工程变更,乙方在收到该工程变更指令后7天内未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增加。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施工变更工程。11.3凡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工程变更,乙方在收到该工程变更指令后7天内未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乙方完全接受甲方根据合同和规定做出的变更工程价款的决定,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施工变更工程。11.4乙方在工程变更完成后30天内提出《费用洽商申请报告》,甲方和监理单位收到报告后在30天内确认,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2.2.5款的约定进行结算支付。11.5由于甲方设计变更,导致变更后的主材单价比被变更的主材单价高出40%(含40%),则相应被变更项目的综合安装费做相应调整,最后以甲方审核确认的单价作为进度款和结算款的单价依据。变更后主材单价未比被变更的主材单价超过40%,则被变更的项目综合安装费保持不变。12.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12.2工程进度款。12.2.2进度款每个月支付一次,按经甲方审核确认验收合格的已完成工程量的85%计算。(1)乙方每月20日报送工程进度款报表(含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造价汇总表、分部分项)(详见《预结算资料来件要求作业指导》)并且请款明细表中应该分别列出各子项当月累计进度总量、金额和该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金额报甲方及监理代表,甲方接报表后先由监理、现场工程师于每月30日前完成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核定报表,再由甲方委托的咨询公司于次月5日前完成工程费用审核,甲方于次月10日前完成审核,并根据合同的各项扣款确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2)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申请后并审核完毕后于次月25日支付进度款,若遇节假日,付款日期相***。12.2.5工程变更增加费用不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但单笔变更金额在300000元(含300000元)以上的,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其他支付方式。12.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合同审核价的90%(包含甲方已付款项);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后,甲方在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余额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之日起,甲方扣除乙方应承担费用后在30个日历天内向乙方无息支付。12.4乙方应在每次收款日前5天向甲方出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期款项,且不构成违约。1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乙方应提交完整的工程量计算书及相关计算底稿的可编辑的电子文件、经监理、甲方确认的能反映工程实际竣工情况的竣工图纸、图纸会审、变更签证等资料原件分别提供至监理和甲方。12.7新增项目造价累计达合同暂定总额的5%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支付方式按本工程主合同的支付条款执行。12.8最终结算。12.8.1乙方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取得所有单项验收证书,提交经甲方和设计单位批核的竣工图、竣工数据,操作维修手册和各类保证书给甲方,甲方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及乙方向甲方移交工程所在地备案管理机关要求乙方提交的所有竣工验收登记备案的资料后,乙方方可按照甲方预结算工作规程向甲方提交《最终结算申请报告》以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12.8.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合格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天内开始与乙方对数。结算方式以核减乙方送审值为主,乙方结算的工程子目、工程量及金额不得在提交资料后或在对数期间追加。乙方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需齐全完整,需有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有相关各方签名并反映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的竣工图,手续完整的工程更改通知单及签证单,各阶段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结算书文件(含电子版)等(详见《预结算资料来件要求作业指导》。12.8.3审价结束后,双方根据合同及审价报告进行工程费用结算,甲方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性文件。《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为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该报告经各方审批权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各审批人未全部签字或各审批人己全部签字但未加盖双方公章,则《最终结算审核报告》未生效,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合法依据。12.8.4结算方式:以合同暂定价、综合单价与实际工程量调整金额、变更签证及合同内可增减项目之和为结算价。12.8.5在工程结算时经甲方核实乙方没有按照图纸、规范、监理和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或出现使用冒牌产品和假货及偷工减料的情况,则甲方有权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事项对结算进行相应的扣减,视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12.8.6若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资料不全,则甲方有权拒收结算资料,由此造成结算工作延误概由乙方负责。13.材料设备的需求与供应。13.1乙方供应材料和甲方限定材料部分: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需共同对供应材料进行封板。封板一式三份(材料样板不小于300mm*300mm),封板须经过双方签认确定后即作为该批材料交付之依据。乙方所提供材料的质量、规格、色泽等均须与封板相符,所有面层木材定色前必***方确认,面层材质相同的颜色必须协调一致。13.2甲方限定的材料暂定为:报价清单主材表,甲方保留增减以上材料种类的权利。13.3甲供材料暂定为:详报价清单主材表,甲方保留增减以上材料种类的权利。13.3.4甲方在所供材料送达现场前12小时通知乙方与甲方一起验收(需要送第三方检验的除外);材料到达现场后,无论乙方能否参加验收,均应派人接收(乙方应负责材料的卸车及场内转送),接收后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如发生损坏丢失或乙方需要甲方供应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材料数量,其材料费由乙方按甲方采购的发票价的100%承担,并承担相关的采购运输等费用;材料如须运离工地保管的,***项目经理签名同意,方可运离。13.3.11甲指乙供材料款支付方式。(1)甲指乙供材料款特指本合同附件清单主材表中的甲指乙供材料的材料款。(5)所有甲指乙供材料不签三方合同,由乙方直接采购。乙方需先报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求,要求乙方签甲指材料的三方协议)。14.现场签证的约定。15.保修。15.1保修期按本协议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条款执行。15.2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或缺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15.3保修金额支付方法(可视实际情况修改付款比例及时间),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费用后(如有),甲方无息向乙方支付保修金余额。16.违约责任。16.1甲方违约责任。16.1.2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以及竣工、结算后的款项,每逾期10天,甲方按应付未付款项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违约金并支付给乙方。甲方在逾期付款期间(不超过30天),乙方同意继续按施工方案和计划进行施工。16.1.3甲方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乙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16.2乙方违约责任。16.2.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节点工期逾期,其中非关键节点工期虽逾期但能保证关键节点工期的不逾期的,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非关键节点工期逾期同时也导致关键节点工期逾期的,则非关键节点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0.5‰的违约金(且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元),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关键节点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1‰的违约金(且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元),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16.2.3本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修复,如经二次修复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该不合格部分的合同价20%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聘请第三方进行返工以使工程达到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6.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本合同暂定总造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致的一切经济损失:(1)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仍不进场施工;(2)无论非关键节点工期或关键节点工期逾期超过五天或无故停工超过三天;(3)乙方因其自身原因连续停工3天或累计停工5天;(4)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予他人;(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其改正后仍未改正;(6)工程进度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向乙方发出超过三次因乙方耽误工期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的通知,而乙方拒绝履行甲方书面指令或虽整改仍不能达到工程进度要求的;(7)乙方在施工中不按规范组织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甲方或设计要求的材料,未按甲方要求停工或返工等。16.2.8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暂定总造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16.2.10免费保修期间内,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场维修、排障处理。甲方每次可扣减保修金的10%作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20.补充条款。甲方发给乙方的文件或传真均以合同中乙方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为准,若乙方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合同中乙方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给乙方的文件或传真即视为甲方履行了送达文件的义务。如因合同中乙方地址错误或地址变更没有书面通知造成送达不能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各类书面通知以书面文件为准,包括挂号信件、传真、文件传递与电报,接收方签收之时起即为送达。无法直接传送的,广州市区内自文件邮寄之日起三天后视为已送达,广州市区外自发送之日起五天后视为已送达。该合同附件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二、质量保修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原则上按2年进行保修。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后珠江公司进场进行装修,2018年12月27日,涉案工程经珠江公司、明和公司、监理单位确认移交给接收单位广州卓美亚,移交的资料包括装修合同清单、全套装修竣工图、钥匙签收表等。后广州卓美亚酒店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报道广州卓美亚礼庭公寓在2018年12月14日亮相珠江新城,在2018年12月17日开业。珠江公司另提交了明和公司卓美亚酒店分公司的工商查询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8日,类型为分公司,营业场所为天河区珠江东路12、14号,曾用名为明和公司第一分公司。 珠江公司与明和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就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一、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珠江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18年2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且有通过消防验收,为此提交了证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查询截图》等证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为珠江新城F2-4地块项目地库、裙楼和西塔工程[层数包括商业裙楼地上6层、西塔地上10层(第7-16层)],已完成施工合同及设计图纸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工程竣工资料具备齐全,经参建方一致确认,综合评定工程达到合格登记,同意验收。该报告验收结论下方有建设单位明和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的签字**;验收人员签名中也有明和公司、珠江公司人员。《消防验收查询截图》载明2018年4月9日,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明和公司认为上述材料仅能反映涉案工程土建、消防等工程合格,不能证明珠江公司负责的涉案工程符合合同交付条件以及没有质量缺陷,且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工程需要进行三级验收,而非以该报告为验收标志。另珠江公司分别在2018年1月、11月、12月向明和公司移交了工程资料及档案、竣工图纸;明和公司对此均不予确认。 二、珠江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因非其自身原因导致停工及其损失,为此珠江公司提交了以下等多组证据: 1.《外部工程联系单》4份,其中载明出具日期为2014年7月9日《外部工作联系单》内容为珠江公司在2014年5月14日根据明和公司的开工令正式开工,现已完成部分工作,为配合消防一次验收,正式施工时间可能要到2015年春节后,在此之前其现场工作主要为深化设计、材料样板报审,并无现场施工作业,故申请暂停现场施工等;监理单位意见为“请甲方予以明确。”明和公司在当月15日出具意见为珠江公司可做深化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进场施工待业主通知。载明出具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外部工作联系单》内容为珠江公司请示进行9层样板层等工程。载明编号为F2-4-外联-多单位-030的《外部工作联系单》内容为通知珠江公司等接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文件,西塔各建设单位即日起暂停施工,恢复施工时间依据政府要求另行通知等;后明和公司在12月8日再行通过《外部工作联系单》通知珠江公司等在2017年12月10日晚20:00后恢复施工等,珠江公司在12月11日确认已接上述时间复工、开展工作。明和公司确认该证据真实性及停工的情况。 2.《工程复工令》《刷新后的合同暂定总价说明表》《邮件截图》(两份)、《关于F2-4项目西塔服务公寓北区标准层及公共空间建设工程室内装修工程2015年暂停施工事项说明函》(两份,以下简称《说明函》)、《关于F2-4项目西塔服务公寓北区标准层及公共空间建设工程室内装修工程暂停施工事宜备忘录》及附件(以下简称《备忘录》)。《工程复工令》载明出具日期为2014年7月4日,内容为明和公司通知珠江公司工程现场已满足复工条件,请对方立即进场施工;该复工令无签字或**。《刷新后的合同暂定总价说明表》载明出具人为珠江公司、出具日期为2016年7月25日,内容包括:一是因项目设计微调,原合同价金额为61719052.38元,刷新后减少2162688.22元;二是根据双方在2015年1月16日协商达成的共识,如2016年复工,原合同人工费需调增10%,其余全部按原合同执行,请确认上调后的人工费增加总额为900708.06元;三是经双方协商原合同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5%调至70%等;综上所述最终调整后的合同暂定总价为60457072.22元。《邮件截图1》载明2016年7月25日珠江公司工作人员向收件人gguo×××@gtland.cn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请**查收其公司有关总价说明的更新**扫描版,邮件附件名为《刷新后的合同暂定总价说明表0725.pdf》。《说明函1》载明珠江公司在2015年1月16日向明和公司说明截至2015年1月16日涉案工程累计已发生相关费用总金额为4547600元,该金额包含工程实际费用及2015年暂停施工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未包括2015年1月进度款及签证费用);如2016年复工,原合同人工费单价需增加约10%,其余全部按原合同执行等。《说明函2》载明珠江公司在2015年8月28日向明和公司说明截至2015年1月16日涉案工程累计已发生相关费用总金额为5030292.42元,该金额包含工程实际费用及2015年暂停施工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其中4547600元为2015年1月16日约谈后乙方诉请金额,另483329.42元为2015年8月28日确定的签证金额);如2016年复工,原合同人工费单价需增加约10%,其余全部按原合同执行等。《邮件截图2》载明2015年1月22日珠江公司工作人员向收件人ffan×××@gtland.cnllix×××@gtland.cnlluo×××@gtland.cn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向收件人发送了《关于F2-4项目西塔服务公寓北区标准层及公共空间工程室内装修工程2015年暂停施工事项的说明函及相关费用计价表》,详见附件。《备忘录》载明甲方为明和公司、乙方为珠江公司,双方就涉案工程协商同意原合同截至工程复工之日累计发生相关费用5030292.42元,如复工原合同人工费增加10%等,该备忘录无双方签字**。备忘录附件为《费用清单》《报价表》及工人签名表格等。明和公司仅确认上述《工程复工令》的真实性。 3.《外部工作联系单》十份,其中编号为[F2-4]-进装修-珠江-2016031(注:以下均以尾号区分)的《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在2017年3月2日,内容为珠江公司在2016年复工后因甲指乙供的亚萨合莱五金部分型号停产并出现不同程度的涨价,珠江公司提供亚萨合莱和海福乐两品牌的五金方案给明和公司选择。同日监理单位出具“请业主确认”的意见;明和公司出具意见为按亚萨品牌采购暂定总价675793.90元,该意见未注明出具日期。尾号为2016036的《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出具日期为2017年3月至16日,内容为珠江公司因对方选用的开关面板品牌***莫顿系列及丰尚系列属于定制产品货期较长,生产货期分别为45天、30天,要求明和公司在2017年3月24日前回复确认货期及报价事宜。次日监理单位出具“请甲方予以明确”的意见;明和公司在2017年4月7日出具意见为其已在2016年11月2日告知珠江公司开关面板详细方案及价格,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尾号为2017042的《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出具日期为2017年3月29日,内容为珠江公司在当月22日收到甲供浴缸龙头组合供货,发现其中组合中的5号软管(700mm长)达不到现场安装要求尺寸(2500mm长),提请明和公司联系厂家更换,更换时间需在2017年4月6日之前完成。次日监理单位出具“请甲方予以解决”的意见;明和公司出具意见为可由施工单位提供,但先提供样板供甲方、监理确认后再实施,该意见未注明出具日期。尾号为2017045的《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出具日期为2017年3月28日,内容为珠江公司因涉案工程中的装饰壁灯、吊灯、入户门锁、地毯等属于甲供材料,为配合消防2017年4月30日验收合格时间需求,要求装饰壁灯、吊灯供货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入户门锁供货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地毯供货安装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同日监理单位出具“请甲方协调解决”的意见;明和公司在2017年4月14日出具意见甲供灯具、地毯计划6月15日到货由厂家负责安装,入户门锁计划6月5日到货由珠江公司安装。尾号为2017047的《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出具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内容为珠江公司在该年1月17日收到明和公司关于配合制作标识指示纸样,通过制作纸样发现入户门口门铃开发(请清扫、请勿扰)面板与现时合同内安装的西塔北区10层样板房入户门口门铃开关面板不一致,经与明和公司工程***是由于标识公司未招标,委托珠江公司联系厂家送板,经联系多家厂家到日前为止的结果是无法生产该产品,提请明和公司在2017年4月15日前落实标识单位生产。次日监理单位出具“请业主予以明确”的意见;珠江公司在2017年4月7日出具意见门铃按钮饰面由标识单位制作,由于现标识单位未定标,请珠江公司现联系门铃厂家沟通配件及功能实现相关问题,按钮饰面完成后交门铃厂家进行组装。尾号为2017057的《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出具日期为2017年4月11日,内容因推拉门导轨五金是甲指乙供,珠江公司经与供货商联系,生产货期需30-45天,该生产货期已严重影响其木作厂生产出来的推拉门顶不误加工导轨槽,造成后期推拉门工期滞后30-45天相应工期,故提请甲方协调是否有现货的其他推荐品牌。次日监理单位出具“请业主协调解决”的意见;珠江公司在2017年4月17日出具意见按合同执行,若影响工期及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理由为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变更导轨品牌等,且合约部在3月20日已再次明确不变更品牌等。尾号为2017058的《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出具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内容为珠江公司根据已确认图纸完成8-16层走廊灯管采用开关模块控制等工作后,经查询合同清单RCD是甲指乙供,且综合清单中所述内容纯是调光模块,无法满足现场所需的控制功能及使用功能稳定性,故向明和公司推荐相关厂家及品牌,并要求在2017年4月17日给予确认品牌。监理单位出具意见为“已核,请业主协调设计、**审批。”明和公司在2017年5月10日出具意见同意采用珠江公司推荐的品牌等。尾号为2017065的《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出具日期为2017年5月12日,内容为珠江公司根据会议上KCA设计要求公寓内门锁统一定制为金色,一方公寓公开卧室门增加暗插销、防尘筒等五金,现补充相应五金型号、报价给业主审批,为免影响工期推进,要求明和公司在5月18日前明确主材价格并回复。监理单位出具意见为“已核,请业主协调设计、**审批。”明和公司回复意见为报价审核单价详见2017.5.24审核单,该意见未注明出具日期。尾号为2017067的《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出具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内容为珠江公司根据明和公司要求西塔北区首层大堂艺术人行抛光装饰线做法修改,与合同要求不同,需重新报价,为免影响工期,要求明和公司在5月24日回复该修改事宜。监理单位出具意见为“请业主予以审批。”明和公司在当月26日回复意见为情况属实,因涉及效果要求改变艺术石膏做法。尾号为2016075的《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出具日期为2017年6月9日,内容为珠江公司就珠江公司在《门控五金材料及方案表》中未明确的甲指乙供公区定制拉手要求明和公司在6月11日前回复确认。监理单位出具意见为“请业主进一步审批。”明和公司回复意见为退件,拉手未经设计确认,请送样板,该意见未注明出具日期。珠江公司另提交了证据《催材料统计表》《工作联系函》等证明明和公司的甲供乙材存在迟到货、与现场尺寸不符等影响工程进度,***工期。明和公司认为该组证据没有原件或为珠江公司制作,不确认其证明内容。 4.《催款统计表》《外部工作联系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证明明和公司一直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依约***工期。明和公司认为其不存在拖欠支付工程款的行为。 珠江公司另提交了证据《请示》《产品购销合同》《送货清单》《结算书》等证明甲指乙定材料数量按实际采购,由此产生材料***134042.56元;明和公司对此不予确认。 明和公司认为珠江公司存在工期逾期、使用的材料不合格等违约行为,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2018年10月18日明和公司在8月初核对竣工图过程中发现珠江公司的竣工图纸与现场实际完工情况相差过大,9月初珠江公司提交的竣工图依然存在不完整情况,要求珠江公司在其要求时间内提供正式竣工图,以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珠江公司回复“1.九月份提交到甲方的竣工图不是新修改后版本。2.现按上述存在情况查漏补缺。”2.《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2018年9月2日明和公司向珠江公司要求更换符合西门子出点的龙头和角阀,原因为其发现对方安装的洗衣机龙头、洗碗机角阀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已出现过几次大漏水,漏水原因是现场安装的龙头和角阀是经过改装(为匹配洗衣机和洗碗机接头要求的尺寸),该做法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质量隐患;根据往来文件记录,明和公司设计部门确认的是对方所送审的品牌和样式,在此前专门召开的技术会上明确要求需安装6分交付或水龙头,珠江公司如发现送审品牌中没有及时交底要求的尺寸,应重新报审。珠江公司在该单上未有回复意见。3.《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在2016年明和公司在巡查时发现西塔北区(8-12F)各层石材铺贴施工所采用的石材基层粘贴与合同清单品牌不符,因此通知珠江公司立即停止所有石材铺贴作业,必须按合同约定品牌使用瓷砖粘贴剂施工。珠江公司在该单上未有回复意见。4.《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在2017年3月29日明和公司在巡查时发现西塔北区15楼的板材厚度不符合要求,必须立即退场处理,并在3天内完成整改。珠江公司在次日回复“我司已将不符合要求的石材组织退场”。5.《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在2018年4月18日明和公司发现西塔北区大堂展示柜玻璃门扇安装完成后产生弯曲变形,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对方马上拆除并重新申报施工方案,经确认后再施工。珠江公司在该单上未有回复意见。6.《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在2018年3月19日,明和公司在巡查时发现***寓存在墙纸铺贴施工及墙纸质量、管井门缝隙过大等质量问题,要求珠江公司等在两周内整改完成。珠江公司在该单上未有回复意见。7.《关于***寓北区装修工程现场质量及进度事宜的函》,载明明和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向珠江公司反映涉案工程存在多处施工质量及进度问题,如厨房人造石墙身平整度不足等,要求对方务必在2018年2月5日前完成。8.《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在2018年1月11日明和公司经巡查发现西塔北区标准层存在厨房人造石墙身、卫生间地面石材***等质量问题未整改、客厅风口未按图施工及部分门扇、石材、墙纸未到货或到货未完成,要求珠江公司在2018年1月25日前完成等。珠江公司在该单上未有回复意见。9.《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在2017年7月13日明和公司经巡查发现西塔北区公共走道部分管井地面施工质量不合格,要求珠江公司在5日内装改完成。珠江公司在该单上未有回复意见。10.《工作任务单》,载明在2017年3月30日明和公司就北区10楼走廊样板墙面、地面及管井门等因与装修施工图有较多差异,现委托珠江公司对10楼走廊样板进行保护性拆除。11.《工作任务单》,载明在2017年3月14日明和公司就西塔北区首层大堂、客梯厅及消防电梯厅的门存在的装修施工深化图的大堂内5堂均装饰面无防火要求等3项问题作出处理意见并要求珠江公司在3天内按变更管理流程上报申请资料。12.《工作任务单》,载明在2017年4月26日明和公司就西塔北区首层大堂服务台侧顶部增减相反检修口等5项问题下达任务并要求珠江公司在3天内按变更管理流程上报申请资料。13.《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在2019年11月12日明和公司发现的***寓多户型出现窜油烟味,经查发现厨房油烟立管未按要求砌筑封堵,要求珠江公司立即按其要求的时间排查整改,否则将委托第三方处理。珠江公司在2019年11月20日回复“串烟原因属于管道及阀门安装质量问题造成”。14.(2021)粤广中南地6852号《公证书》,载明明和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在2021年5月20日到天河区珠江东路14号的广州卓美亚礼庭公寓10楼1021房进行保全证据行为,该房屋客厅及餐厅两个玻璃窗之间的天花板部分石膏线脱落,并对其现状拍照留存。15.《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在2018年10月11日、12月15日及2019年5月1日明和公司经巡查发现涉案工程的首层大堂、标准层等存在质量问题需整改,要求珠江公司在限定期限全部完成,逾期则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整改等。珠江公司在该单上未有回复意见。16.《关于珠江新城F2-4项目***寓北区工程质量的函》,载明明和公司在2019年5月7日向珠江公司反映涉案工程存在装饰石膏条掉落的安装质量缺陷问题,要求对方进行整改等。同年7月11日明和公司向珠江公司出具同名称的函要求对方就821房的洗手间管头爆开漏水及受损的地脚线等进行整改。17.《罚款单》,内容为2016年12月27日因珠江公司现场人员未办理和佩戴证件罚款2400元、2017年1月3日因工人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等罚款1000元。18.《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在2018年10月11日、12月15日及2019年5月1日明和公司经巡查发现涉案工程的首层大堂、标准层等存在质量问题需整改,要求珠江公司在限定期限全部完成,逾期则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整改等。珠江公司在该单上未有回复意见。珠江公司对上述证据仅确认证据17的真实性,并**已在第十三期付款中扣除了上述付款3400元,对其他证据不予确认。珠江公司据此并提交了证据《外部联系单》等证明其已经在保修期内履行了保修义务;明和公司对此不予确认。 珠江公司据此提交了证据《外部联系单》《关于珠江新城F2-4项目公寓北区工程质量的函》等证明其已经在保修期内履行了保修义务:其中编号为2017030的《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主体为***寓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资产服务部巡查中提出需整改事宜,施工单位于2018年10月20日回复已按要求整改完成,请复检;编号为2017033的《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主体为***寓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负3楼、1层、8-18层公寓客房及公共区域存在诸多工程缺陷需整改,施工单位于2018年12月24日回复已按要求整改完成,请复检;《关于珠江新城F2-4项目公寓北区工程质量的函》载明珠江公司就涉案工程的石膏脱落问题已按三方确认的加固方案于2019年5月13日完成79间石膏块加固,剩余11件在多次要求明和公司协调开门以便其按期完成整改,但酒店方一直未能协调开门加固等,该函附件为现场施工的照片。明和公司对此不予确认。 涉案工程结算价款。珠江公司提交证据《工程款申请、收款情况表》《工程变更已返还签证汇总表》《工程变更未返还签证汇总表》及结算资料证明其主张的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68690682.26元。珠江公司另提交了证据《请示》《产品购销合同》《送货清单》《结算书》等证明甲指乙定材料数量按实际采购,由此产生材料***134042.56元。明和公司对此均不予确认。 一审诉讼中,珠江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含设计变更)造价、停工损失进行鉴定,明和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及就存在质量工程进行维修的费用等进行鉴定。 关于工程造价的鉴定。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出具《完成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已完成工程量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工程总鉴定造价为59720915.35元。珠江公司为此支付了鉴定费467514.31元。珠江公司对该报告存在异议:1.鉴定公司在未经双方对数的情况下就出具鉴定报告,违反程序。2.鉴定公司少计算工程款6030980.66元,包括(1)人工单价问题上调10%,鉴定公司未上浮,金额为1162221.85元。(2)合同内部分(装修工程量差异、缺漏项问题、价格问题),鉴定公司审核装修部分金额为3201960.54元,机电部分金额为2045918.48元,合计5247879.02元;珠江公司认为装修部分金额为5507464.50元,机电部分金额为3507560.15元,合计9015024.65元;差异金额合计3767145.63元。(3)机电争议部分,鉴定公司审核金额为1164524.12元,珠江公司认为金额为1274524.17元差异金额110000.05元。(4)未返回签证及变更汇总争议金额,鉴定公司审核金额为2725660.95元,珠江公司认为金额为3496409.19元,差异金额770748.24元。(5)未返回签证及变更汇总-除去争议金额,鉴定公司审核金额为874665.35元,珠江公司认为金额为1095530.24元,差异金额220864.89元等。珠江公司确认该报告的真实性。 关于停工损失的鉴定。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关于对停工造成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珠江公司的停工损失为199553元。珠江公司为此支付了鉴定费30000元。 关于质量问题的鉴定,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出具《关于鉴定事项的函》,内容为因当事人对提供的装饰装修施工竣工图纸资料的真实性未得到保证,因此不予接纳该项鉴定申请。 庭审中,珠江公司确认其已收工程款47033383.41元,含上述3400元罚款;明和公司确认已付金额为47033383.41元,但未提交相应的付款凭据。 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珠江公司申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24956.85元的财产。珠江公司为此支付了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珠江公司与明和公司就涉案项目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并论述如下: 一、涉案工程是否已通过竣工验收。根据涉案合同《专业条款》7.5的约定,涉案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为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且明和公司、监理单位及参与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之日为本工程的竣工之日。根据珠江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明和公司在内的相关单位已在2018年2月8日确认涉案工程达到合格等级并同意验收,故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在该日已通过竣工验收。明和公司以工程不符合其主张三级验收标准否认工程竣工的事实显然不能成立,亦与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27日移交给接收单位,及接收单位在2018年12月17日开业的事实相悖,一审法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二、涉案工程结算金额。其一,根据合同《专业条款》12.5-12.8条的约定,双方结算流程为珠江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应提交完整的工程量计算书及相关计算底稿的可编辑的电子文件等资料原件分别提供至监理公司和明和公司;且需按照明和公司预结算工作规程向明和公司提交《最终结算申请报告》以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明和公司在收到珠江公司提交的完整合格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天内开始与珠江公司对数,在明和公司审价结束后,双方根据合同及审价报告进行工程费用结算,以明和公司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珠江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向明和公司提交结算资料,但双方至今未能就结算达成一致,故珠江公司以其提交的《工程造价结算汇总表》主张结算金额为68690682.26元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其二,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明和公司至今未能就工程价款审定造价,明显超出了合理期限,故应以《完成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已完成工程量造价鉴定报告》鉴定造价为59720915.35元作为判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其三,珠江公司对涉案工程鉴定造价存在争议,但就其主张的人工单价问题上调10%,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刷新后的合同暂定总价说明表》《电子邮件截图》等,仅能反映其有向明和公司要求2016年复工后人工费上调,并不能证明双方有就此达成一致,故其要求上调10%的人工费没有合同依据;关于***,根据合同通用条款13.2.1条的约定,涉案工程除双方约定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它所有材料设备均由珠江公司采购并供应至施工现场,且珠江公司须自行妥善保管,珠江公司要求对方支付甲指乙供材料的保管费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对于其他争议的签证金额,珠江公司亦未能举证证实有依据合同约定办理了变更手续且经过明和公司确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珠江公司所述的对数并非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的必要程序,故一审法院认定应以鉴定报告的造价59720915.35元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价。 三、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首先,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2.3条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明和公司应向珠江公司支付至合同审定价的90%,明和公司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扣除珠江公司应承担费用后30日内支付;结合双方在《质量保修书》中所约定的有防水要求的工程质保期为5年、其他为2年,故对应的保修期应分别至2023年2月7日、2020年2月7日。合同所约定的实现条件已经成就。其次,虽然明和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工程在质保期内有存在质保问题,但根据珠江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能证实其在质保期内有履行保修义务,且部分未能及时维修的原因是由于明和公司未能配合所致,故在明和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珠江公司所主张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第三,如上所述,由于双方至今未能依据合同约定达成最终结算,应以鉴定的金额59720915.35元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价。现双方确认明和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7033383.41元(含罚款金额3400元),其理应将剩余工程款12687531.94元支付给珠江公司。 四、关于违约责任。1.关于停工损失。根据证据《工程复工令》等可知涉案工程因明和公司原因存在较长时间的停工,且因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变更、材料更换等影响工期的行为,故对珠江公司主张的停工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评估该费用金额为停工损失199553元,对珠江公司超过该金额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理,明和公司证据不能证实系因珠江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故对其主张的工程逾期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珠江公司要求支付停工损失的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关于明和公司所主张的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施工材料的违约金。根据双方提交的《外部工作联系单》,珠江公司就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已进行整改,且整改后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同时就合同约定的材料在变更过程中有经明和公司审核同意,明和公司要求对方再行支付该项违约***与合同约定不符,亦有违诚信原则,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3.关于明和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的违约金。如上所述,珠江公司在保质期内有履行保修义务,且明和公司无证据证实其有因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现亦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后续的鉴定亦无法进行,故一审案件对明和公司主张该部分反诉请求不予调处,明和公司可待就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损失实际发生后另循合法途径解决。4.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6.1.2条的约定,**和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以及竣工、结算后的款项,每逾期10天,按应付未付款项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珠江公司主张的利息实为违约金。结合《专用条款》12.3条所约定的支付时间,考虑到双方未能就合同价款进行审定及达成《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且双方就质保期内的有防水要求的工程款及相应的质保金金额未能确定,故依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分别以珠江公司立案之日即2021年1月8日、最后一期质保金到期之日后30日即2023年3月9日作为涉案工程欠付工程款9701486.17元(59720915.35元×95%-47033383.41元)、质保金2986045.77元(59720915.35元×5%)的利息起算时间,对珠江公司主张的该时间以前部分的利息均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对利息约定的标准不明确,一审法院酌定上述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87531.94元及违约金(分别以9701486.17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8日起、以2986045.77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9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损失199553元;三、驳回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76925元,由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2557元,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84368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60800元,由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97514.31元,由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珠江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广州市案件网上综合受理平台回执,拟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立案时间错误,实际上立案时间为2020年的12月8日。明和公司质证认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该回执仅表明立案申请已收到,立案时间应以法院最终认定的立案时间2021年1月8日为准。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珠江公司提交的广州市案件网上综合受理平台回执载明:“您于2020年12月8日提交给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的网上立案申请已收到,我院将及时审查与回复,请您记住本平台的登录账号和密码,以便查询案件信息。”本案一审法院的立案时间为2021年1月8日,此前曾进入诉前联调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是涉案工程的造价应为多少;二是防水保修期应是5年还是2年;三是一审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四是一审计算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是否合理。 其一,关于涉案工程的造价。珠江公司上诉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提出的人工费、甲指乙供***、其他争议的签证金额等事实异议,一审法院已根据合同约定及其他在案证据分别作出了认定,合法合理,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珠江公司的上诉主张并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支撑,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鉴定报告的造价59720915.35元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其二,关于防水保修期。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附件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约定有防水要求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其他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故一审法院区分是否有防水要求认定涉案工程中有防水要求的工程保修期为5年,有理有据,本院予以认可。珠江公司上诉主张全部工程一律适用2年的保修期,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三,关于一审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一审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采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珠江公司上诉主张鉴定违反程序、不应采纳鉴定报告,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四,关于一审计算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是否合理。一审法院酌定以一审立案时间即2021年1月8日起算涉案工程欠付工程款9701486.17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合情合理,本院予以认可。珠江公司上诉主张一审立案时间为其网上申请立案时间2020年12月8日,无理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珠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14.45元,由上诉人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俞 颖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