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13458号 原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2-366号30层3001-10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必新,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被告:广西荔园饭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荔滨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荔园饭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2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3362元,由原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余款1336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肖 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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