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0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2001房之自编201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2-366号30层3001-10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9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明和公司向珠江公司支付16239435.74元工程款及利息(该利息以10810883.9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日止,以16239435.7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鉴定费由珠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明和公司对案涉工程初步审核的意见构成自认,属于认定错误。明和公司是在《鉴定意见书》形成之前出具的初审意见,不属**知对不利于自身的事实进行自认。明和公司出具的初审金额只能证明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也因此产生后续的鉴定程序,《鉴定意见书》作为中立第三方出具的有科学性的报告,效力大**和公司单方初审金额的效力。1.珠江公司提起诉讼时特别注明如需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可知其明知与明和公司之间对工程造价存在较大争议。2.明和公司是应一审法院要求提出工程总产值初步审核意见,但一审质证及庭审陈述多次主张始终坚持“以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总造价为准”,从未确认过以明和公司初审计算的金额72959477.27元作为案涉工程总造价。3.珠江公司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就直接否认明和公司提交的《总产值评估审核汇总表》,鉴定报告出具后又反过来认可该证据,前后矛盾。4.经过长达一年鉴定,鉴定结论相比**和公司初审的金额更具权威性、科学性,鉴定公司对所谓“自认”问题亦多次回应是按整体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即使认为明和公司行为构成自认,但亦不能明知“自认”情况有违常理或与事实严重不符,仍采纳“自认”。5.建设工程总造价认定不属于具体事实,而是基于不同事实得出的系统性结论,因此不适用自认规则,也不适宜自认。工程总造价应结合鉴定报告,并依据事实对争议事项进行合理性认定,从而判定是否应纳入鉴定总价或从总价中扣除。二、鉴定公司2023年4月17日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含税总造价为70622172.72元(不含争议单列部分),对于无争议部分金额仍存在972233.19元的鉴定错误,该9项鉴定错误涉及金额应从无争议总造价中扣除。1.21型复式地面瓷砖未使用合同约定的进口原版,而使用国产替代品牌,经明和公司评估应扣减276201.92元。2.20型标间清单项(13项):天花25*25烤漆铝板格栅吊顶单价计取问题,鉴定依据双方主张单价取中计算不合理,经明和公司评估应扣减73275.48元。3.清单项(20户型第43项、22户型第50项、皇家套房第1.516及1.519项)墙面银镜饰面(2018-BAC)计取问题,经明和公司评估应扣减46143.15元。4.19型走廊清单项(33项)电梯厅艺术玻璃造型为甲供甲安装项目,珠江公司未对艺术饰面进行施工,只做了基层和边框,应按合同组价调整价格,扣减14065.62元。5.19型走廊清单项(23项)走道艺术玻璃造型单价计取问题,经明和公司评估应扣减60271.29元。6.44-48分户墙隔音工程量计算问题,应扣减222456.69元。7.清单项目(第12项)天花转换层工程量计取问题,应扣减228936.01元。8.21复式清单项目(第20项),天花吊顶镜面不锈钢饰面单价问题,应扣减7580.87元。9.关于客房清单项应扣减43302.16元。三、鉴定公司认定的争议项目单列部分鉴定含税总造价879830.82元,一审法院应当对争议事项1-8项进行逐一说明,并分别进行判决。鉴定列明的争议事项中只应增加计入工程款391493.48元,且对明和公司超量采购灯具的289497.47元应在总工程款中扣除。1.争议项目单列情况明细表序号1“【除套房外户型】天花窗帘盒侧板”的内容不应计算工程款。2.序号2关于回填项目鉴定总价有误,只应计算335634.44元工程款。3.序号3“补充协议:清单序号第1.601、1.604项墙体砌筑及墙体抹灰”内容不应在本案结算。4.序号4“南塔首层、6-8层、44-48层HT1-HT3电梯厅门贴膜(厅门侧及轿门内侧)1、基层处理2、UV打印图案”的内容只应计算7691.04元。5.序号5“工作任务单《关于南塔酒店排水管件接口及空调电源敷设等相关事宜【F2-4】-任务-珠江-JD044》中,第4点提及南塔酒店首层大堂及6-8层的消防报建图纸和相关报建资料”的内容,鉴定公司已明确现场无法核实实际施工情况。鉴定单价偏高,报建面积经明和公司复核为12042㎡,消防报建单价按4元/㎡计算,列入金额48168元合理。6.序号6由于珠江公司未完成RCU部分的采保义务无权主张该部分采保费。7.序号7“关于超领采购固定灯具费用扣减问题”,鉴定金额289497.47元是**和公司不必要支付的采购费用及相应增加的15%的违约金所组成,依照双方约定应抵扣结算款,应在总结算款中扣减。8.序号8“签证、变更单汇总部分中未下发通知单,变更单未完成审批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要求,不应支持。四、珠江公司施工中产生扣罚款,应一并在本案中扣除共计1425454.92元工程款。综上,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双方实际无争议造价为69649939.53元,有争议工程应计算工程款391493.48元,两项之和即为案涉工程总造价,扣减明和公司超量采购灯具款、施工过程中扣罚款及第三方整改费用后,最终实际总工程款应为68326480.62元,扣减已付工程款52087044.88元后,珠江公司本案剩余应付工程款为16239435.74元,一审判决本金过高,利息计算标准应一并予以已调整。庭审中,明和公司补充事实理由:案涉工程已进入使用结算,但未进入拍卖阶段,对尚未确定的事宜不宜直接判决珠江公司在工程款范围内折价或拍卖案涉工程款的价款优先受偿。
珠江公司辩称,一、珠江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以鉴定结果为准,与明和公司自认的审核结果并不矛盾。对于鉴定中有争议的项目,明和公司已在自认的审核结果中计算工程款给珠江公司及没有提出灯具扣款等,明和公司却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否认有争议的部分应计算款项及要扣灯具款等,与其自认的矛盾,一审法院以双方的意见及鉴定结论,结合明和公司的自认,最终判决以珠江公司主张的按造价鉴定金额71791501.01元结算工程款是正确的,并不是按明和公司自认的72959477.27元结算工程款。二、明和公司主张9项无争议部分972233.19元属于鉴定错误是没有依据的,该9项鉴定公司经出庭对数复核后纳入无争议的项目是正确的,该972233.19元属于鉴定错误是没有依据的,该9项鉴定公司经出庭对数复核后纳入无争议的项目是正确的,该972233.19元应计算工程款给珠江公司。1.21型复式地面瓷砖,已对数鉴定公司已按进口材料价格替换为国产价格作出鉴定,不同意明和公司主张扣减276201.92元;2.20型标间清单项(13)项:天花25*25烤漆铝板格栅吊顶单顶价格问题,鉴定公司已对数复核,不同意明和公司主张的扣减73275.48元。3.墙面银镜饰面计取问题,已对数鉴定公司已复核,不同意明和公司主张的扣减46143.15元。4.19型走廊清单项(33项)电梯厅艺术玻璃造型单价问题,鉴定公司已对数复核,不同意明和公司主张的扣减14065.62元。5.19型走廊清单项(23项)走道艺术玻璃造型单价问题,鉴定公司已对数复核,不同意明和公司主张的扣减60271.29元。6.44-48分户墙隔音工程量计算问题,已对数鉴定公司已复核,不同意明和公司扣减222456.69元。7.清单项目(第12项)天花转换层工程量计取问题,已对数鉴定公司已复核,不同意明和公司主张的扣减228936.01元。8.21复式清单项目(第20项),已对数鉴定公司已复核,不同意明和公司主张的天花吊顶镜面不锈钢饰面单价问题扣减7580.87元。9.关于客房清单项(不锈钢收口)是否计取问题,鉴定公司已对数复核,不同意明和公司主张的扣减43302.16元。三、对于鉴定公司列为争议项目的,珠江公司认为不应扣减采购灯具的289497.47元(或扣款221787.10元),争议的879830.82元加上灯具的289497.47元为1169328.29元,鉴定公司已对数复核,珠江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争议项目应计算工程款1169328.29元。1.争议项序号1【除套房外户型】天花窗帘盒侧板,鉴定公司2023年4月19日庭审时第10项意见已明确对该项异议无需修改鉴定结果,珠江公司认为应按鉴定结果计算工程款192912.15元;2.序号2地面回填【44-48层】相关清单含合同清单项“地面回填【44层】”、“地面回填【45~48层】”“卫生间陶粒砼回填”“地面回填”等清单,鉴定公司在2023年4月19日庭审笔录第42页第8项意见已明确对该项异议无需修改鉴定结果,珠江公司认为应按鉴定结果计算工程款598339.82元。3.序号3补充协议:清单序号第1.601、1.604项墙体砌筑及墙体抹灰,珠江公司认为应按鉴定结果计算工程款73971.70元。4.序号4南塔首层、6-8层、44~48层HT1-TH3电梯厅门贴膜(厅门侧及轿门内侧)1、基层处理2、UV打印图案,鉴定公司在2023年4月19日庭审时第11项意见已明确对明和公司该项异议无需修改鉴定结果,珠江公司按鉴定结果计算工程款83594.64元。5.序号5工作任务单《关于南塔酒店排水管件接口及空调电源敷设等相关事宜(【F2-4】-任务-珠江-JD044)》中,第4点提及南塔酒店首层大堂及6-8层的消防报建图纸和相关报建资料,珠江公司认为应按鉴定结果计算工程款78153.90元。6.序号6关于RCU设备采保费计取问题,珠江公司认为应按鉴定结果计算工程款63101.73元。7.序号7关于超领采购固定灯具费用扣减的问题,不同意在工程款中扣减289498.47元或221787.10元。8.序号8签证、变更单汇总部分中“未下发通知单”、变更单未完成审批部分,珠江公司认为应按鉴定结果计算工程款79254.35元。竣工图纸有的,已完成施工的项目,即便部分项目缺少签证,但按合同能在竣工图中反映的变更无须签证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这部分工程均应计算工程款。四、珠江公司不同意明和公司主张的各项扣罚款1425454.92元。2020年5月2日,明和公司强制接场,接场后的维修问题珠江公司不知情且明和公司无证据证明是珠江公司的责任导致,珠江公司不应承担整改费用579138.03元及20%违约金共计694845.74元。明和公司主张扣款730609.18元只是其单方意思表示,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该扣款。综上,珠江公司已完成施工将工程移交给明和公司,明和公司已将工程投入使用,明和公司主张的扣款1425454.92元没有事实依据。鉴定中,珠江公司、明和公司、鉴定公司已三方对数,对数后鉴定公司已列入无争议的972233.19元应计算工程款给珠江公司。对有争议的1169328.29元,鉴定公司已对数复核,珠江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已完成施工应计算工程款。灯具扣款只是明和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明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珠江公司存在超领灯具,不应扣款。另,案涉工程虽已进入使用阶段,但执行过程中,其变卖价值对珠江公司有实际意义,一审法院判处珠江公司对案涉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合法合理。因此,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明和公司的上诉请求。
珠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明和公司向珠江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704456.13元;2.明和公司向珠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逾期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计算如下(1)以8935730.9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计至2020年12月25日止;(2)以19704456.1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珠江公司在第1、2项欠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明和公司的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4.明和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珠江公司(乙方)与明和公司(甲方)签订《广州珠江新城F2-4项目南塔客房及公共走廊、电梯厅装修及机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T.L-10-2018-E3.04-02),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珠江新城F2-4项目南塔客房及公共走廊、电梯厅装修及机电工程,工程地点:广州珠江新城F2-4项目,工程内容:广州珠江新城F2-4项目南塔客房及公共走廊、电梯厅装修及机电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以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单位图纸、资料和说明为准,包括广州珠江新城F2-4项目南塔客房及公共走廊、电梯厅装修及机电工程,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1地面铺设工程;1.2天花吊顶工程;1.3墙柱装饰工程;1.4隔断、隔墙、砌筑工程;1.5门窗工程;1.6***具工程;1.7给排水工程;1.8电气及照明工程;1.9客房内空调系统(户内风机盘管及盘管的送回风管、风口);1.10墙体拆除工程(根据工程实际需要);1.11与本项目其他各分项工程(如其它标段土建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空调工程、机电工程、地暖工程等)、甲供甲安装项目(如有)的施工配合及调整工作等,1.12装修施工各分项工程的协调管理及收口,修补墙地面线管遗留**,履行保修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2.以上工作内容应包括乙方包施工图深化设计(含天花综合点位图设计、施工工艺大样节点、在空调图纸基础上微调空调室内机安装位置及定位、消防末端点位定位、电气工程及给排水施工图)、包工包料(除甲供料外)、包损耗、包安全、***施工、包施工措施、包符合环保要求、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包各项检测、***、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样板制作等全包干内容……三、合同工期:210个日历天,设计深化日期:从收到中标通知书即日开始,开工暂定日期:2018年3月5日,竣工日期:2018年9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令为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接收工地及进场开工……五、暂定合同价款65900000元。合同价款中已包含工程承包范围内各项工程费用、承包方利润、各项税金与约定期限内的维修服务及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工程竣工结算前,本合同价款作为预付款项及进度款的付款依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10.2(2)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人工费、材料费(除甲供材料外)、材料损耗费、机械费、工具器具费、设备费、材料及设备运输及场内二次运输费、甲供材料的卸车及场内转运费、地面及墙面(含木饰面)移交前抛光打蜡养护费、完工后场地清理费、测量放线费、样板制作费、施工措施费、施工管理费、建设场地准备费、临时设施费、损耗费、深化设计费、各种检验检测费、安全措施、文明施工费、符合环保要求费、专家论证费、专利费、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费、包质量、包工期、包风险、包验收、***、包保险费、包出具相应合法发票、包按政府规定乙方应缴纳的所有费用、税金,包招投标费用、包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甲方验收以及包其他行政性收费、以及合同中指出的或隐含的全面的风险、义务和职责等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必要的费用。综合包干单价不因人力、物料、利率、汇率、政府调价文件及其他可预料或不可预料因素的变动而调整。费用应包含但不限于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证明文件、证书,取得政府部门对整体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证书,并提供给甲方的费用……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本工程的工程量按甲方最终确认的经甲方批准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甲方确认的签证计算作为本合同的竣工结算依据。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49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成,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如不能按时完成整改,乙方需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2.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49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结束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验收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监理单位及参与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之日为本工程的竣工之日。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32.5工程竣工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之日为本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完工计取违约金的标准处理,并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32.9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乙方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取得所有单项验收证书,提交经甲方、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批核的竣工图﹑竣工数据﹑操作维修手册和各类保证书给甲方,甲方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及乙方向甲方移交工程所在地备案管理机关要求乙方提交的所有竣工验收登记备案的资料后,乙方在14天内按照甲方预结算工作规程向甲方提交《最终结算申请报告》以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33.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天内开始与乙方对数,结算方式以核减乙方送审值为主,乙方结算的工程子目、工程量及金额不得在提交资料后或在对数期间追加。乙方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需齐全完整,需有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有相关各方签名并反映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的竣工图,手续完整的工程更改通知单及签证单,各阶段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结算书文件(含电子版)等……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3条提到的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本通用条款第33条提到的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顺延延误的工期,甲方的逾期付款时间不超过90天的,乙方同意继续按施工方案和计划进行施工。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三、合同价款与支付8、合同价款及调整8.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确定……11.工程款支付11.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个月支付一次,按经甲方审核确认验收合格的已完成工程量的70%计算(包含甲方已付款项),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若遇节假日,付款日期相应顺延。乙方每次申请进度款前将工程进度报表(含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造价汇总表、分部分项汇总表等)提交至甲方,具体详见《预结算资料来件要求作业指导》)且请款明细表中应该分别列出各子项当月累计进度总量、金额和该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金额报甲方及监理代表审核确认。11.2双方约定的结算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申请14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合同暂定总造价的85%(含甲方已付款项);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后,甲方在出具《结算定案表》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7%,乙方需提供对应100%结算金额的发票给甲方;余额作为工程保修金,在2年保修期满之日起,扣除乙方应承担费用后无息支付,11.3工程变更增加费用不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但累计变更增加金额在500000元(含500000元)以上的,计入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按经甲方审核确认验收合格的已完成工程量的70%计算。11.4乙方申请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付款申请资料以及合法有效的发票。“付款申请资料”包括乙方当月完工且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工程量的合格证明,乙方雇员及受乙方支配的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供应商提供的现场型材的合格证明等,以及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列明的乙方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等。乙方提供的上述付款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乙方提供的发票存在错误,或者乙方在寄送付款申请文件或者发票的过程中遗失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1.5甲指乙供材料款支付方式(本条款不适用):(1)、甲指乙供材料款特指本合同附件清单主材表中的甲指乙供材料的材料款。(2)、根据甲乙双方及材料供应商三方协商确定的《材料买卖合同(三方版本)》的约定,由乙方提供等额的工程发票、货物单据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乙方支付支票,乙方在收到该支票的同时通过背书的方式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作为甲方付给乙方进度款的一部分。甲指乙供材料除材料款外的其他费用(如采保费、安装费等),在同期进度款中支付。(3)、如因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工程发票、货物单据,导致甲方未能及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4)、甲指乙供材料款为专款专用,乙方承诺不变更该款项的用途。如变更用途的,乙方愿意向甲方承担该材料总额10%的违约金。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9.竣工验收19.1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本工程完工后30天内乙方负责出具全套竣工图及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合格的全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19.3结算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合格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天内开始与乙方对数。19.4结算方式:以合同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与合格的实际工程量乘积合计金额、变更签证及合同内其他可增减项目等之和为结算价。在工程结算时经甲方核实乙方没有按照图纸、规范、监理和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或出现使用冒牌产品和假货及偷工减料的情况,则甲方有权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事项在结算上进行相关合同价款的30%-50%的扣减,并视为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19.5本工程中选定的甲供/甲指乙供材料采保***供/甲指乙供材料实际供应单价(元)为基数计取,实际供应单价以甲方提供的材料购买合同或甲方确认为准。20保修金返还: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甲方于保修期届满后扣除乙方需承担费用后30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附件14房屋建筑工程保修书载明: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原则上按2年进行保修。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四、质量保修金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3%,质量保证金利率为零。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于保修期完毕后扣除承包方应承担费用后无息返还。其后,珠江公司(乙方)与明和公司(甲方)签订《广州珠江新城F2-4项目南塔客房及公共走廊、电梯厅装修及机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一)》(合同编号:G.T.L-10-2018-E3.4-02补一),约定:一、本协议工程内容:本协议工程内容包括广州珠江新城F2-4南塔48层皇家套房装修及机电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后附图纸及清单;二、本协议工程暂定新增造价本协议工程造价(暂定)8097563.28元。三、其他约定1.工期要求在2019年5月30日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中标通知书为准。2.本协议为主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主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相异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议事项,遵守主合同的各项约定。
珠江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珠江公司具备承接案涉工程的资质;确认案涉工程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与案涉合同基本一致,珠江公司认为甲料的超领扣款,甲供材料清单的编制说明里面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具体为合同第19.4条;确认案涉工程有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明和公司陈述其系案涉工程所涉建筑物的登记产权人,并提供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天河区珠江东路12、14、16号房屋初始登记告知书予以佐证。
2018年3月15日,明和公司发出开工令。珠江公司主**和公司分批移交给珠江公司开工,移交时间段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主合同工程于2020年1月16日移交给明和公司;补充协议(一)的48层工程于2020年1月份基本完工,因为RCU系统是明和公司指定的供应商,明和公司拖延付款,导致一直没有供应,加上疫情的影响,直到2020年5月2日,明和公司强行收回场地。2020年5月28日,珠江公司向明和公司寄发律师函要求办理结算,明和公司于2020年6月1日签收该律师函,**和公司没有理会;2020年12月23日珠江公司向明和公司寄送结算书等结算资料,**和公司拒收,双方至今都没有结算;明和公司已经实际使用全部的工程,2019年10月1日,明和公司投入使用44、45层,2020年1月份,明和公司投入使用46、47、主合同的48层,补充协议(一)的48层工程在明和公司收回后已经投入使用。明和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珠江公司并没有完工,且于2020年4月22日擅自退场,故双方也没有办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明和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自行收回场地,案涉工程现已带问题使用,双方没有结算。
2019年7月10日,案涉工程的业主和监理单位及酒店项目各方召开酒店移交专题会议,要求移交分两次,第一次移交44、45层,1、6层包含全日制餐厅、后勤区、厨房、其他区域下次移交。2019年9月30日,珠江公司制作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44、45层的装修及机电工程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明和公司未办理验收及场地移交手续,未经珠江公司同意将44、45层场地移交酒管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明和公司使用导致质量问题**和公司承担。要求明和公司尽快办理44、45层的验收和场地移交手续。监理公司审核意见为请业主协调解决,建设单位意见为请珠江公司完成现场质量问题缺陷整改,整改完成销项确认后办理场地移交和验收手续,移交前必须是合格、完整工程。2020年5月10日,明和公司制作外部工作联系单,载明经酒店、项目部检查发现46-48层客房质量未整改、部分工程未完工,截至2020年5月8日现场未有人施工,将影响交付酒管,项目部将安排第三方进行处理。2020年5月13日,珠江公司回复意见为,52、53层整改已完成,明和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请明和公司停止强行接管及安排第三方施工的行为,并与珠江公司协商进度款支付及后续施工作业的问题。
珠江公司提供的网络报道载明广州卓美亚酒店在2019年10月1日开业。珠江公司另提交了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卓美亚酒店分公司的工商查询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8日,类型为分公司,营业场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14号,曾用名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明和公司认为酒店官网宣传的酒店开业时间不能代表珠江公司施工的44-48层场地的完工情况。宣传的时间仅作为商业用途,不能代表实际开业。双方在庭审后均补充提交2021年3月3日出具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分期)》【穗联验(建)字[2021]006号】佐证案涉工程于2021年3月3日通过整体验收。
明和公司为证明其对珠江公司情况依照合同进行审核,明和公司未拖欠珠江公司进度款,明和公司经审核已完成的工程量总额为72959477.27元,明和公司已支付工程款进度款52562567.88元,占已完成工程量总额的72.04%,已足额支付了70%的工程进度款,为此,在一审庭审中提供《总产值评估审核汇总表》,载明累计完成工程量金额复核评估产值72959477.27元(包括第三方扣款费用合计1395423.83元),罚款费用合计480923元。
一审诉讼中,珠江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和工程工期延误原因及对应天数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经摇珠选定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四、(一)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及按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设计变更、甲供/甲指乙供材料采保费等)对应的工程造价鉴定含税总造价为70622172.72元(不含争议单列部分),争议项目单列部分鉴定含税总造价为879830.82元,其中第7项关于超领采购固定灯具费用扣减问题金额为﹣289497.47元。详见附件1《汇总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争议项目单列情况明细表》。鉴定主要说明:1.珠江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在明和公司提交的证据17《总产值评估审核汇总表》中,明和公司审核已完成工程量总额为72959477.27元(含第三方发生扣款费用合计1395423.83元),珠江公司主张鉴定结果应不低**和公司审核已完成工程量总额工程造价。明和公司主张答辩过程中提供证据资料为单方作出的初步工程量评估,并非已确认的结算工程量造价。鉴定按委托鉴定函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关于主合同甲供/甲指乙供材料采保费计取问题。经我司与珠江公司、明和公司沟通,对合同材料(除RCU设备外)采保费计取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具”主材价格按照合同计算基数考虑,该部分涉及采保费182318.04元,“固定灯具、开关/插座及面板部分”按照鉴定工程量及实际采购价格计算相应采保费,该部分涉及采保费金额为:72468.80元。合计采保费计取金额为:254786.84元。RCU材料采保费因珠江公司、明和公司对现场施工情况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定时单列处理,详见《争议项目单列情况明细表》中序号6。3.关于客房清单项(电视背景墙造型饰面与电视盒)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做法存在差异,电视盒合同清单描述为“12mm阻燃板基层、木饰面2020-TMB”,图纸做法为双面基层及木饰面做法。鉴定时补充计算电视盒背面基层及格栅木饰面对应造价金额。4.关于客房清单项(石材洗手台下方不锈钢黑色拉丝不锈钢包饰、行李架增加3mm不锈钢收口、行李架增加20+60+20mmU型不锈钢收口)、复式客房清单项(楼梯玻璃栏杆新增U型不锈钢压条、二层衣帽间门套边增加3厘不锈钢1932-MET收口、走廊及电梯厅清单项(地面金属收边2032-MET、角阀)等计算问题,经现场勘查该项内容已施工,鉴定时按竣工图计算。5.关于客房清单项(进户门门套两边U型不锈钢槽厚度1mm改3mm)、走廊及电梯厅清单项(走廊U型不锈钢墙纸压条槽厚度1mm改3mm)计算问题。合同清单已综合考虑不锈钢槽厚度问题,鉴定不予计取。6.关于主合同墙面银镜饰面、以及补充协议装修工程中电视镜子清单项目,银镜部分更改为甲供甲安装,鉴定时对已施工部分进行造价鉴定。7.关于21型复式地面瓷砖未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口原版,而使用了国产替代产品问题,鉴定时按市场价格扣除两者价差。8.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标间)中第13项“天花25*25烤漆铝板格栅吊顶”变更单价的定价问题。鉴定时根据变更附图,重新对该部分单价进行造价鉴定。9.关于客房清单项“44-48幕墙竖框与分户墙的封边”工程量问题。经核实,该清单项应已包含整体部分,鉴定时整体按米计算。10.关于21型复式清单项(134项)轻钢龙骨石膏板包封与(145项)44-48分户墙隔音重复问题。合同清单134项与清单145项存在重复,鉴定时不计取清单134项工程量。11.关于19型走廊清单项(33项)电梯厅艺术玻璃造型,其中艺术饰面为甲供甲安装项目,对于扣除饰面主材单价的问题。鉴定时按合同组价核减相应的饰面主材价,及对应的人工费。12.关于19型走廊清单项(23项)走道艺术玻璃造型*****改为***价差问题。鉴定时综合安装费同原合同价,替换主材价格,计算价差。13.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布草间)第19项“门800*2170mm(M8)”的单价问题。现场已完成变更事宜,按变更价格计取。14.关于清单项“44-48分户墙隔音”,计量高度按建筑层高5.5m/6.6m计算高度问题。鉴定时按竣工图纸应扣除地梁高度300mm。15.关于20型标间清单项目(第12项)天花转换层,是否应扣除44、45层高3.6m以上部分和44、45层的卫生间转换层的问题。鉴定时按竣工图计算。16.关于20型标间清单项目(第38项)、22套间清单项目(第42项)卫生间内钢架墙身计算高度问题。鉴定时按竣工图计算。17.关于22/23套间清单项目(第125项)套间钢架墙身工程量问题。经核实合同清单项第22项及42项已计算钢架墙身,清单项第125项不再计取。18.关于21复式清单项目(第20项),天花吊顶镜面不锈钢饰面的单价问题。鉴定时根据竣工图纸对该项目单价进行鉴定复核。19.关于21复式清单项目(第141项),封玻璃幕墙,单价扣减问题。鉴定时按图计取,不需扣减岩棉费用。20.关于受鉴工程中明和公司主张对珠江公司执行扣罚单及质量问题扣款,根据珠江公司证据25(对明和公司证据17的反驳:总产值评估审核汇总表的分析意见),珠江公司不同意明和公司主张的各项扣款、罚款、违约金,均主张非珠江公司责任。根据鉴定委托书,明和公司主张的扣罚单及质量问题扣款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关于争议项目单列的情况说明:21.关于客房天花窗帘盒边上侧板清单项,在除套房外其他各户型清单中未开项的争议问题:(1)珠江公司主张应按竣工图计算,部分户型合同清单中未开项为清单漏项,已催办明和公司签发指令单。应直接补充清单清单项目按竣工图计取。(2)明和公司主张除套房有单独开项外,未开项户型为综合考虑在天花清单工作工作内容中,不予计算。(3)鉴定根据合同清单中“天花石膏板吊顶”一项的综合单价,在有开项“天花窗帘盒侧板”清单的套房户型和其他没开项的户型中一致,认为合同清单“天花石膏板吊顶”一项,不包含“天花窗帘盒侧板”的工作内容。详见《争议项目单列情况明细表》第1项。如何采纳,请法院判决。22.关于清单项目地面回填[45~48层]工程量计算的争议问题:(1)珠江公司主张回填施工与地毯水泥砂浆找平施工存在施工工艺区别。珠江公司主张应按回填计算,不应扣除地毯位置的回填工程量。(2)明和公司主张合同清单中地毯部位有单独水泥砂浆找平清单项,且清单描述水泥砂浆找平厚度按现场要求,所以回填面积需扣除地毯所占面积。(3)经对数核对,各层回填高度珠江公司、明和公司双方已达成一致,是否需要扣除地毯所占面积未达成一致。鉴定认为回填面积无需扣除地毯所占面积。详见《争议项目单列情况明细表》第2项,如何采纳,请法院判决。23.关于墙体砌筑及抹灰是否在本合同施工范围内计取的争议问题:(1)珠江公司主张应在本合同内计取。(2)明和公司主张本项争议问题范围与《珠江新城F2-4项目酒店样板房精装修及44-48层分户、走廊隔墙和管井墙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范围重复,不应在本合同内计取。(3)鉴定根据本案提供的证据资料,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详见《争议项目单列情况明细表》第3项,如何采纳,请法院判决。24.关于《变更签证单汇总表》序号29《关于南塔HE1-HE3电梯厅门贴膜、44层样板段拆改修复事宜》中清单序号1“南塔首层、6-8层、44-48层HT1-HT3电梯厅门贴膜(厅门侧及轿门内侧)”的工程量计取的争议问题:(1)珠江公司主张现场已按明和公司下发指令单要求全部施工完成。(2)明和公司主张只施工44层贴膜,其他楼层均未施工。(3)鉴定根据现有签证单相关资料相关描述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详见《争议项目单列情况明细表》第4项,如何采纳,请法院判决。25.关于《变更签证单汇总表》序号17《关于南塔酒店排水管件接口及空调电源敷设等相关事宜》中,第4点提及的南塔酒店首层大堂及6-8层的消防报建图纸和相关报建资料事宜是否计取的争议问题:(1)珠江公司主**和公司下发外部工作联系单[F2-4]-精装修-联系单-珠江-ntjd2018029中,明确南塔首层大堂及6-8层消防报建属于合同外增加内容,明和公司审批意见为:“确认属实”。珠江公司现场已完成实际事项,需要计算。(2)明和公司主张未有资料证实珠江公司已完成该项工作,不予计算。(3)因现场无法核实实际施工情况,按现有资料鉴定造价。详见《争议项目单列情况明细表》第5项,如何采纳,请法院判决。26.关于RCU设备采保费计取的争议问题:(1)珠江公司主张已配合RCU供应商进行安装,但由**和公司进度款支付问题,RCU供应商无法配合后续调试工作。珠江公司已完成RCU设备的采保义务,应计取采保费3%。(2)明和公司主***公司未履行完成采保义务,不配合系统调试工作,不予计算。(3)RCU设备部分因珠江公司、明和公司对现场施工完成度意见不一致,且现场无法核实施工过程情况。评估时按明和公司提供的RCU采购合同价格计算采保费。详见《争议项目单列情况明细表》第6项,如何采纳,请法院判决。27.关于超领采购固定灯具费用扣减的争议问题:(1)珠江公司对明和公司提供送货单,三性不予认可。(2)明和公司主张按照合同清单编制说明第10条,以及提供送货单进行对比,扣减金额373845.98元。(3)根据合同附件8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编制说明第10条“主材损耗费在综合安装费内综合考虑,若主材供货方式改为甲供,其甲供材料的结算量按竣工图纸计算的净含量(不含损耗)做为结算量,超出部分在结算中按甲方购买价加15%扣回”约定,材料超出部分需额外加扣15%费用。(4)因珠江公司、明和公司补充证据资料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定时按明和公司提供现场收货单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详见《争议项目单列情况明细表》第7项,如何采纳,请法院判决。28.关于签证、变更单部分中“未下发通知单,变更单未完成审批部分”是否计取的争议问题:(1)珠江公司主张有发联系单催明和公司补发指令单,且有相关图纸证明,认为应计算工程款。(2)明和公司主张上述提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均无甲方下发指令单、更无后续的变更及签证流程,不予计算。(3)鉴定根据现有签证单相关资料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详见《争议项目单列情况明细表》第8项,如何采纳,请法院判决。(二)关于工期延误的分析如下:1.场地延迟交付:根据珠江公司证据1《广州珠江新城F2-4项目南塔客房及公共走廊、电梯厅装修及机电工程施工合同》、珠江公司证据8《场地移交表》、《46-48层施工场地移交的外部工作联系单(珠江-ntjd2018020)》、《4809、4810房幕墙改造春节前未完成施工的外部工作联系单(珠江-ntjd2019008/2019017)》及证据41《工程开工令》可知,受鉴工程于2018年3月15日进场施工,主合同工期为200日历天,而46层场地移交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47层场地移交时间为2018年6月12日,提供完整具备施工条件场地时间较晚,如果确实影响到关键线路,则工期可以顺延。2.受鉴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如果确实影响到关键线路,则工期可以顺延。3.甲供材料交付不及时:根据珠江公司证据10〔外部工作联系单(珠江-ntjd2018006、2018012、2018019、2018021、2018039、2018046、2018050、2018070、2018089、2018096、2019002、2019015、2019043、2019057、2019062、2019071、2019024、2019044、2019063)等〕可知,受鉴工程存在甲供材料交付不及时问题,如果确实影响到关键线路,则工期可以顺延。4.其他分包单位施工影响:例《关于45-48层南塔酒店幕墙百叶窗漏水事宜(珠江-ntjd2018030)》及《关于南塔酒店皇家套空调风管施工影响装修进度的事宜(珠江ntjd2019027)》等,幕墙单位、空调单位等其他分包单位施工原因对受鉴工程工期存在影响,如果确实影响到关键线路,则工期可以顺延。5.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及时:根据珠江公司证据11,珠江公司就明和公司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向明和公司多次发函,受鉴工程确实存在进度款支付不及时问题。6.合同管理问题:根据珠江公司证据1《广州珠江新城F2-4项目南塔客房及公共走廊、电梯厅装修及机电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延误的约定说明,珠江公司应就发生合同约定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对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明和公司提出报告,并**和公司项目总经理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顺延。7.施工质量整改:根据珠江公司证据19《关于南塔酒店44-45层装修、机电质量缺陷问题整改事宜(F2-4-外联-珠江装修、广东省安、北京江森-JD073)》、《关于南塔44层客房质量问题整改未完成事宜(外部工作联系单-外联-珠江装修-JD070)》、《关于南塔44层客房质量问题整改未完成事宜(外部工作联系单-外联-珠江装修-JD071)》,受鉴工程确实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整改属珠江公司责任,即使影响到关键线路,工期应不予顺延。鉴于现有证据资料,未能判断以上因素是否影响到案涉工程的关键线路和责任归属,故本次工期延期天数未做天数量化鉴定。本工期延误分析说明是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现有资料,供当事人及法院参考使用。经质证,珠江公司认为:一、在让步的基础上,珠江公司对于鉴定公司认为的结算总造价为70622172.72元(不含争议单列的部分)认可。二、对于争议的部分,珠江公司认为汇总表第四项争议项目单列的1、2、3、4、5、6、8项应计算工程款1169328.29元,不同意第7项“关于超领采购固定灯具费用扣减的问题”扣款289497.47元。在让步的基础上,珠江公司同意按不含争议的部分70622172.72元加争议应计算工程款1169328.29元合计71791501.01元结算工程款。1.序号1[除套房外户型]天花窗帘盒侧板,同意鉴定公司审核的192912.15元,应计算工程款192912.15元。在珠江公司证据竣工图的平面大样图纸,工程量少算卧室天花幕墙窗边侧板,详见节点大样20AK-D01为0.6m高,此处不为天花窗帘盒侧板命名有误,为幕墙窗边封板侧板应计算,天花吊顶综合单价未包含。珠江公司有向明和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要求明和公司补发签证指令,明和公司签收后,一直没有补发。该项珠江公司已施工,对于清单中没有列的项目为增加项目,应按竣工图计算工程款。而且庭审时鉴定公司亦认为“合同清单中有针对该部分分开列项为天花石膏板吊顶和天花窗帘和侧板,反映了双方在合同签订阶段以对天花窗帘和侧板不包含在天花石膏板吊顶清单工作内容中,需单独开向计取这一事宜达成了一致,建议应充分尊重合同清单,合同清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招标的初衷和投标的意愿。”因此,该项应计算工程款给珠江公司。2.序号2地面回填【44-48层】相关清单含合同清单项“地面回填【44层】”“地面回填【45-48层】”“卫生间陶粒砼回填”“地面回填”等清单,同意鉴定公司审核的598339.82元,应计算工程款598339.82元。珠江公司认为现场实际情况为地面回填而非找平。回填施工与找平施工存在施工工艺区别。鉴定认为,施工工序应是:回填工序在前,地毯水泥砂浆找平在后。即实际施工应在回填满足设计要求后,再进行地毯位置的水泥砂浆找平,此两项工作内容为独立工艺,故回填面积无需扣除地毯所占面积。该项已施工(证据63),同意鉴定公司的意见,不应扣除,应计算工程款598339.82元。3.序号3补充协议:清单序号第1.601、1.604项墙体砌筑及墙体抹灰,同意鉴定公司审核的73971.70元,应计算工程款73971.70元。案涉合同是2017年签订并已完成,后来在2018年12月18日明和公司又出具深化图纸确认单,进行重新砌筑。属于新装修方案布局墙体砌筑,珠江公司在拆除旧墙后实际已按深化确认单完成施工,并且有当时拆除旧墙的照片,应在本合同内计取。对明和公司提交的砌筑合同图纸电子版三性不予认可。图纸确认单《ZJZX-ZTFA-001-关于总统套新砌砖墙定位图》及附图24A-P01A、24A-P01B证明是珠江公司施工,该确认单有珠江公司**,监理公司**确认符合要求,明和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职务工程师在2018年12月19日签名确认,应计算该部分工程款。4.序号4南塔首层、6-8层、44-48层HT1-HT3电梯厅门贴膜(厅门侧及轿门内侧)1、基层处理2、UV打印图案,在让步的基础上,同意鉴定公司审核的83594.64元,应计算工程款83594.64元。珠江公司认为变更签证序号29([F2-4]-酒店-申请单-2018045)清单中南塔首层、6-8层、44-48层HT1-HT3电梯厅门贴膜(厅门侧及轿门内侧)为3M贴膜,市场材料价无法包得住,珠江公司在证据65提供了采购合同证据采购价格为862元每平方米,采购了108平方米,鉴定公司已少计算单价及工程量,但在让步基础上,珠江公司可以接受计算工程款83594.64元,不同意只计算44层。珠江公司已完成任务***和公司指令的所有工作内容,共十层(含电梯轿厢)。材料涨价、工期赶、加工时间加急。由于现场贴膜已被更换,无法核实具体施工情况,应按任务单的相关资料计算工程款。5.序号5工作任务单《关于南塔酒店排水管件接口及空调电源敷设等相关事宜(-任务-珠江-JD044)》中,第4点提及南塔酒店首层大堂及6-8层的消防报建图纸和相关报建资料,同意鉴定公司审核的78153.90元,应计算工程款78153.90元。明和公司发放的外部工作联系单[F2-4]-精装修-联系单-珠江-ntjd2018029中,涉及南塔首层大堂及6-8层消防报建属于合同外增加内容,明和公司**意见为:“确认属实”。现场已完成实际事项,需要计算工程款。珠江公司证据证明已完成相关事项并申请**,**的图纸已交给明和公司。6.序号6关于RCU设备采保费计取问题,同意鉴定公司审核的63101.73元,应计算工程款63101.73元。珠江公司证据证明珠江公司已经和明和公司指定供应商签约并收货,证据证明在强制退场时已移交给明和公司,且该安装义务属于供应商,供应商已完成安装。证据证明后期因进度款支付问题,RCU公司已无法配合后续调试工作。证据证明珠江公司在2020年5月份之前一直还在协调RCU的调试工作,履行珠江公司采保范围内工作,已完成RCU设备的采保义务,应计取采保费3%。7.序号7关于超领采购固定灯具费用扣减的问题,不同意鉴定公司审核的扣减289498.47元,不同意在工程款中扣减289498.47元。第一页的差异对比表是明和公司单方制作,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确认。2-4、6-8、12-15页没有珠江公司签名**,明和公司提供的送货清单并非送货单原单,仅在一部分尾页有珠江公司人员签字**,原单送货单每张单均有珠江公司人员签字,因此不认可明和公司送货单的三性。12、14页保管单位为其他单位南通公司、13、15页保管单位空白,明和公司提供的送货清单中含第三方施工单位下单数量,珠江公司不认可。下单灯具有部分是预留维修用,珠江公司在退场前已做了材料移交给明和公司,不存在扣款不认可明和公司提供送货单,合同通用条款第20.1条“甲方有权调整甲供或甲指材料范围,并可根据工程需要变更工程材料。乙方须妥善保管由其采购的材料设备。所有供应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并向甲方提供所购材料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出厂合格证书。除上述永久使用的物料外,乙方亦须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后备物料及维修工具给甲方自用。”即珠江公司有备料义务,珠江公司在甲供灯具采购申请中已按明和公司要求增加5%的灯具数量作为损耗及维修备料(此维修备料为酒店经营过程中的维修备料)。珠江公司证据外部工作联系单(2019071)有明和公司**确认现场也有损坏退货的灯具,灯具是甲供材料,损坏的部分重新订购的数量也计入扣减珠江公司的费用不合理,不同意扣款289497.47元。合同通用条款19.4约定:“甲方在其所供材料送达现场前12小时通知乙方与甲方一起验收(需要送第三方检验的除外);材料到达现场后,无论乙方能否参加验收,均应派人接收(乙方应负责材料的卸车及场内转运),接收后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如发生损坏丢失或乙方需要甲方供应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材料数量,其材料费由乙方按甲方采购的发票价的100%承担,并承担相关的采购运输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即便是超购,也只是按发票价的100%承担,明和公司没有提供发票、采购合同证明采购价,且没有证据证明采购数量、并没有扣减质量问题扣坏的数量,明和公司扣款证据不足,不应支持扣款。明和公司主张按合同附件清单编制说明第10条超出部分在结算中按甲方购买价加15%扣回与合同约定有冲突,根据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图纸;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投标书及其附件;9、合同附件;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上述文件是相互解释的。但在出现含糊不清或彼此矛盾时,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将作为对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可见,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优先于合同附件,在有冲突的情况应按合同第19.4约定执行。8.序号8签证、变更单汇总部分中“未下发通知单”、变更单未完成审批部分,同意鉴定公司审核的79254.35元,应计算工程款79254.35元。其中第3、5、6、7、8均有明和公司签名**确认,对于其它项,有施工相片、竣工图等反映已施工,全部均应计算工程款给珠江公司。珠江公司在鉴定初稿的异议材料47《外部工作联系单》[F2-4]精装修-联系单据-珠江-ntjd-2020005]、签收表证明对于未发指令的变更,明和公司口头答应并指令珠江公司施工,珠江公司有发联系单催促明和公司发指令单,明和公司在2020年4月2日签收了该联系单。这些变更在珠江公司已提交的证据竣工图纸能反映。由于招标图纸上很多细节的收口是没有的,珠江公司在深化图纸的时候根据业主方要求细化,增加一些收口条或者造型完善图纸,通过深化设计确认单形成最终施工图纸,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5条规定“签证范围:如果可以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工程量,则不需要办理签证,只有在与现场实际相符的竣工图上无法反映的工程量,才可办理签证单”、“25.4设计变更发生,但原设计未进行施工的,不发生签证,结算时以竣工图及经甲方确认的设计院发出的正式设计变更为结算依据。”。原则上不应办理签证,办理签证是属于例外。而且对于该部分,珠江公司有发联系单催明和公司补发指令单,且有相关图纸证明,应计算工程款。镜子是珠江公司合同的施工范围,明和公司镜子取消变更也没有向珠江公司发变更通知及签证单,足以证明并不是所有变更都有书面通知。合同24.4条约定“甲方应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单》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批复的,默认为甲方接受乙方申报的费用金额。”这些变更已完成施工,在珠江公司催发出指令后,明和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意见,按合同约定视为认可接受珠江公司的申报的费用金额,应计算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珠江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施工,按法律规定应计算工程款。综上,珠江公司认为争议项目应计算工程款给珠江公司,不同意“关于超领采购固定灯具费用扣减的问题”扣款289497.47元,在让步基础上,珠江公司同意按不含争议的部分70622172.72元加争议应计算工程款1169328.29元合计71791501.01元结算工程款。明和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同时对于鉴定意见中所涉及的争议项目,单列情况,关于财保费计取的问题,以及超领采购固定灯具费用扣减的问题,及变更签证中未下发通知单变更单未完成审批部分。明和公司认为由于珠江公司不配合RCU系统的调试工作,没有完成采保义务,因此RCU设备采保费不应计算。另外对于未下发通知单,变更单没有完成审批的部分,明和公司认为由于该部分的金额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结算前提和条件,因此不应计算。对于超领采购灯具的费用,明和公司同意鉴定公司意见,根据明和公司提供现场收货单涉及灯具材料费扣减金额为289497.47元,该部分金额应在本案扣减处理。明和公司已提供的采购也提供了送货单以及原件,珠江公司可庭审中核对。另外,关于21型复式地面瓷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合同品牌使用了国产替代的品牌,不同意鉴定方对于替代产品的鉴定方式,合同条款20.9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又发现中标单位使用假品牌或未经招标单位同意而私自替换的其他品牌,其他型号,则甲方有权要求中标单位返工,并重新更换合格产品,或者将该部分材料是做乙方免费提供,不做任何结算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单位全权负责,工期不予顺延。因此该部分应不予计取替代材料的全部材料金额。关于天花25×25烤漆铝板格栅吊顶,明和公司评估价1945.6元,应按此单价。清单中墙面银镜饰面镜子饰面,应按合同综合单价组价中对应的主材扣减,人工扣减50%。关于19行走廊清单项,电梯厅艺术玻璃造型,艺术饰面为甲供甲安装,珠江公司只施工了基层及边框,应按合同单价2675.21减去对应的主材价格2080.47,并扣减人工费用150元。19行走廊清单,走道艺术玻璃造型,合同单价2777.56元,未见变更单价确认依据,应按合同价执行。关于变更项目门贴膜实际仅施工44层,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清单项目44到48层,分户墙隔音,该部分应扣减对应已包含骨架及基层的项目,床头背景皮革饰面床头背景木饰面造型框架饰面,以及墙面银镜饰面,因为这三个清单已包含骨架及基层。关于天花转换成项目清单,从竣工立面图DD03中地面完成面标高到天花板底高度为4.98,可从珠江公司外部工作联系单,F2-4精装修联系单,珠江NTJD2018013,从楼层地面楼板到天花楼板标高为5.22米,扣减地面完成标高后,则可侧面证明竣工图中第D03高度4.98基本属实,即44层吊顶完成面,吊顶完成面的标高(3.61米),离上方的楼板距离不足1.5,按规范不足1.5米,则不应增设转换层,如有增设该部分应不由甲方承担。清单项目地面回填,回填高度异议,按米标高数据测量计算,实际45、46、48,回填高度,因为80MM,47层无需回填,另地毯下方回填找平,已有单独列项计算,单价为100.4元每平方。因此回填面积必须扣减地毯敷设面积。关于21行复式清单,天花吊顶镜面不锈钢饰面单价评估,897.9元每平方。关于天花窗帘盒侧板,合同如有列项可计算,合同如未有列项不应单独计算,鉴定审核单价异议,其做法为轻钢龙骨夹双层石膏板,鉴定单价507.53元不合理,可参考合同清单,分户墙隔音单价扣减合同清单,填充岩棉单价,最终190.85元每平方。鉴定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关于灯具超领扣款的问题,鉴定对明和公司提交的证据资料,进行了超领核对,计算出了明和公司单方主张的应进行的超领扣款金额。但珠江公司对**和公司提交的证据资料,三性不予认可。若双方能对该项目的签收单资料达成一致意见,再结合珠江公司资料中相对应因质量问题而退还给明和公司的材料数量,即可得出实际的超领扣款。鉴定公司提供两个方案给法院参考。方案一,根据明和公司提供的珠江公司三性不予认可的收货单,按合同清单编制说明,加罚15%,得出的材料超领扣罚合计金额为289497.47元。方案二,按明和公司提供的珠江公司三性不予认可的收货单,扣除联系***确的因质量问题退还给明和公司的数量,以及按照合同约定不执行加罚的情况下,产生的超领扣罚金额为221787.1元。另外珠江公司主张的明和公司的收货单的单价,不单单包含材料费还包含镇流器、变压器等材料,价格应扣除。根据现有明和公司提供的资料,没有单价组成,故以上两个方案的金额暂不考虑扣除相关的镇流器、变压器的价格。为此,鉴定公司结算鉴定费为526933.04元,双方对此无异议。
双方在一审庭审中确认明和公司实际向珠江公司支付工程款为52087044.88元。明和公司主张包括罚款在内已支付工程款52562567.88元,珠江公司对明和公司主张的罚款不予确认。
珠江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于2019年11月8日发出催款函,明和公司在2019年11月13日签收;在2020年1月15日,催促支付第19期的工程款,监理单位在2020年1月15日签收;在2020年4月28日发出回复函明确明和公司拖欠大量工程款,明和公司在2020年4月29日签收;在2020年5月28日发出律师函催款,明和公司在2020年6月1日签收。明和公司确认珠江公司的上述请款时间,但认为珠江公司所主张的提出的请款函件涉及的金额与实际不符,珠江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并不是所有的都有权收取的,因为双方对于款项存在争议。
珠江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主张利息依据合同的通用条款35.1条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造价的85%,在两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珠江公司按鉴定报告的金额乘以85%,减去已付款52087044.48元,得出第一项的利息的本金8935730.98元。因为案涉全部工程在2020年5月2日**和公司强制接场,全部工程都已经视为已经验收合格,因此明和公司从2020年5月22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第二项的利息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本金计算。
另查明,珠江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在网上向一审法院提交立案资料。
一审诉讼前,珠江公司申请对明和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审法院作出(2021)粤0191财保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51942.5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珠江公司为此交纳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珠江公司具备承接案涉工程的资质,案涉工程取得规划报建手续,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明和公司已经接收案涉工程并投入使用,视为案涉工程质量合格,明和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珠江公司支付工程款。案涉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的造价。明和公司在答辩状中确认经其审核珠江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总额为72959477.27元,并提交其审核的《总产值评估审核汇总表》予以佐证。珠江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公司鉴定报告载明工程造价鉴定含税总造价为70622172.72元(不含争议单列部分),争议项目单列部分鉴定含税总造价为879830.82元,其中第7项关于超领采购固定灯具费用扣减问题金额为﹣289497.47元,珠江公司主张超领采购固定灯具费用不应当予以扣除,鉴定结论不应低**和公司自认的审核结果72959477.27元,珠江公司同意按照鉴定结论不含争议部分70622172.72元+争议项目造价879830.82元+超领采购固定灯具费用扣减问题金额289497.47元=71791501.01元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明和公司陈述《总产值评估审核汇总表》作为其初步审核结果的抗辩,与其答辩意见和证据证明内容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上述双方的意见及鉴定结论,当事人对不利于自身的事实进行自认,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确定以珠江公司主张的71791501.01元作为案涉工程的造价。明和公司已向珠江公司支付52087044.88元,故明和公司应向珠江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9704456.13元。
案涉合同专用条款11.2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明和公司收到珠江公司支付申请14个工作日内,明和公司向珠江公司支付至工程合同暂定总造价的85%(含明和公司已付款项);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后,明和公司在出具《结算定案表》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向珠江公司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7%,珠江公司需提供对应100%结算金额的发票给明和公司;余额作为工程保修金,在2年保修期满之日起,扣除珠江公司应承担费用后无息支付。珠江公司主**和公司拖延支付进度款,明和公司主***公司拖延施工进度,因此其于2020年5月10日接管案涉场地,并安排第三方施工,现案涉工程带问题使用。因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明和公司基于推进施工进度并安排第三方施工接管案涉场地,珠江公司主**和公司接管案涉场地即视为验收合格,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依据双反均在庭审中提交的2021年3月3日出具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分期)》,案涉工程整体于2021年3月3日验收合格,珠江公司此前多次要求明和公司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故明和公司应当自该日起支付至工程合同暂定总造价的85%即62897928.79元(73997563.28元×85%),因双方未办理结算,**和公司应于2年保修期满之日即2023年3月2日返还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剩余全部工程款19704456.13元。案涉合同通用条款35.1条约定明和公司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利率,故利息计算标准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明和公司仅支付52087044.88元工程款,故明和公司应当向珠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810883.9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日止;以19704456.13元基数,自2023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珠江公司超过上述金额和期间的利息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明和公司系案涉工程所涉及建筑物的产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及明和公司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和珠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间,珠江公司在工程款19704456.13元范围内对明和公司的广州珠江新城F2-4项目南塔客房及公共走廊、电梯厅装修及机电工程、及南塔48层皇家套房装修及机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珠江公司主张利息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明和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江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704456.13元;二、明和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810883.9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日止;以19704456.13元基数,自2023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珠江公司在工程款19704456.13元范围内对明和公司的广州珠江新城F2-4项目南塔客房及公共走廊、电梯厅装修及机电工程、及南塔48层皇家套房装修及机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珠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0413.02元、保全费5000元,由珠江公司负担受理费4024.18元、保全费1485.76元,**和公司负担受理费146388.84元、保全费3514.24元;鉴定费526933.04元,**和公司负担。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围绕明和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对明和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以明和公司对案涉工程初步审核的意见构成自认属于认定错误的主张。本院认为,经核,一审法院系在对鉴定报告、双方当事人意见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案涉工程造价,而非仅以明和公司初步审核意见构成自认作为认定基础。明和公司上述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明和公司对无争议部分972233.19元所涉9项、争议项目单列部分所涉1-8项,以及超量采购灯具289497.47元等争议项目的上诉意见。经核,一审法院在鉴定程序中已依法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事项逐项作出解释、说明和补充,并组织庭审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认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明和公司虽对相关鉴定意见及一审认定提出异议,但本院审理期间,明和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相关事实的分析认定。
再次,明和公司关于整改费用、扣罚款方面的上诉意见。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明和公司并未与珠江公司进行验收结算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10日收回案涉场地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现上诉主***公司提前离场导致整改费用等要求扣罚款,且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一审法院对明和公司关于扣罚款1425454.92元应在工程款中一并扣除的意见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明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20.1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志 明
审 判 员 欧阳福生
审 判 员 瞿 栋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 双 慧
书 记 员 邓 海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