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民终1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解道,男,生于1949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系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生于1966年1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上诉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5元,减半收取1532.5元,由上诉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