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49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1月16日,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9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费16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元,执行费50元,共计1614元。同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614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1614元以清偿所欠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子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小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