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48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10月16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
法定代表人吴爱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9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23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232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32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2327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智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