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终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军,贵州言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菁,贵州言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乌当诚实建筑物质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野鸭乡上寨村李家坟。
经营者:何裕长,男,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上新集镇北岗村8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松,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君,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田海军,男,1982年5月15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坳镇关怀村双龙组。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泉坝乡三坝村杨家组。
原审第三人:罗延华,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毛云乡簸箕村簸箕一组。
原审第三人:贵州金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吴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与被上诉人贵阳乌当诚实建筑物质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诚实租赁部),罗延华、田海军、***、贵州金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方物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该事实在二审无法予以补充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1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传毅
审判员 罗 二
审判员 罗 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