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3民初10079号
原告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中东物业管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贵阳市民用建筑工程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中东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贵阳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中东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