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鑫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望江县鑫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2443号 申请执行人:望江县鑫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望江县华阳镇西门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09538735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望江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52978802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望江县鑫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8民终30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望江县鑫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信息; 2.本院自2022年12月8日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并不限于证劵、车辆、税务、工商总局、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望江县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望国用(2013)第1×**,查封期限为3年。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截止日前3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如未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的,本院视为放弃对上述标的物的查封。 4.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0827执24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灏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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