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民初1361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包装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8201210241060。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望江县鑫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西门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09538735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菱北办事处办公楼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3039455D(1-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望江县鑫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减半应收取3710元,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秀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