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12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金碧路金景花园物业管理处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2758J。
法定代表人黄经来。
被执行人东源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东源县建设局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7606234625。
法定代表人陈宝青。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源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6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5066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2019)粤0304执保6955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继续有效,保全债权尚未有回复,轮候查封房产无法处分。本院强制划扣被执行人东源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x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可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发放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该院正在办理的(2020)粤1602执2538号案件,暂停向该案申请执行人东源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金额以45066000元为限,暂未收到该院回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俊会
执行员 李 丹
执行员 万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赖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