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河源市振邦房地产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终19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东座裙楼Ⅰ、Ⅲ区8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振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沿江西路碧水湾花园***号(一卡)。
诉讼代表人:河源市振邦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义,广东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东源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建设局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振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东源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6民初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