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源市振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东源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602民初2555号
原告:***,女,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
被告:***,女,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男,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河源市振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源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炜丹诉被告***、***、***、河源市振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东源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炜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潘晖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