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东源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4273号
申请人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东座裙楼I、III区8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2758J。
法定代表人黄经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东源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7606234625。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4267784.64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54267784.64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源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267784.6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